江苏省无锡市某市政公司通过往来科目,以借还款名义帮法定代表人套取大额现金,逃避缴纳营业税、城建税及个人所得税的大要案,经过无锡市惠山区地税局检查人员层层抽丝剥茧,终于浮出水面。
2011年,惠山区地税局检查小组对涉案公司2008年、2009年度地方税纳税情况开展专项检查。该公司主要经营市政道路、桥梁施工、土石方工程、园林绿化工程,企业所得税由国税部门征收。
检查小组分析发现,该公司缴纳营业税及相关税金与所计收入相匹配,于是初步确定检查方向与重点:着重检查有无收入不入账、合同应确认而收入未确认等情况。随后,检查人员对涉案公司实施突击检查,发现公司比较冷清,只有一名财务人员,采用的是手工记账方式,据说法定代表人平时忙于接洽业务和应酬,很少到公司。检查人员履行法定程序后,调取了其2008年、2009年度报表、账册、凭证、纳税申报表等纸质材料,并在财务人员电脑中查找相关电子文档,但未取得有价值的资料。
检查人员在查看“固定资产”科目时,发现该公司2009年6月入账挖掘机2台,金额分别为90.5万元和86万元,而相应发票的开具日期分别为2007年6月和2008年11月。检查人员对此立刻产生了疑问:为何2007年、2008年买的挖掘机要到2009年才入账呢?而且对应的贷方科目为“其他应付款——朱某”。朱某是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此笔往来已进行支付,会计摘要反映这两笔挖掘机款原由法定代表人垫付,虽然勉强解释得通,但检查人员还是关注到这个疑点。
在查看“其他应付款”科目时,两个往来单位引起了检查人员的注意。一是无锡市某园林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二是江苏省某绿化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涉案公司与甲、乙公司存在大量的资金进出,两个明细科目贷方登记入账的摘要均为“借款”,借方登记入账的摘要均为“还款”。“还款”方式有两种,一种为银行转账支付,另一种为现金支票提现支付。经网络查询上述甲、乙两公司注册地址均在无锡市,且都为园林绿化一级企业,从经营范围上看与涉案公司相近。那他们究竟有什么关系?资金往来是否就是借款这么简单?检查小组经讨论后确定以下检查方案:第一,到该公司的开户银行查询其“其他应付款”借方支付情况,确认所支付的款项对象是否为甲、乙两公司;第二,由于需要银行查询业务较多,利用此段时间到销售挖掘机的公司进行外调,查清两台挖掘机的具体付款情况;第三,视银行查询结果确认外调重点,再去甲、乙公司外调。
根据检查方案,检查人员兵分两路,一组带着文书和所需查询的清单前往银行查询存款账户。银行查询结果表明,该公司账面“其他应付款”借方支付情况与银行查询结果完全不符,没有一笔是转给上述两公司的,所谓“还款”纯粹是子虚乌有。另一组前往挖掘机销售公司进行外调,经查,涉案公司分别于2008年2月、9月和11月转账支付给挖掘机销售公司105万元,另有71.5万元用承兑汇票支付。银行查询结果也表明,该公司2008年的确通过转账支付给挖掘机销售公司105万元。
银行查询结果更坚定了检查人员到甲、乙公司外调的决心,既然“还款”不属实,那何来“借款”呢?带着疑问,检查人员来到甲、乙公司。经查,涉案公司与甲、乙公司根本不是借款关系,所谓的借款就是分包工程款,转账支票存根背面均有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某领款时签字,但是结算的票据为A、B货运公司开具的服务业通用发票而非建筑业分包发票。当检查人员问起转账支票存根联上的抬头是A、B货运公司,与实际支付情况不符时,甲、乙公司财务人员也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立刻表示对存在的问题一定加以改正,同时愿意积极配合检查人员的调查。经确认,涉案公司用A、B货运公司开具的服务业通用发票与甲公司2008年结算工程分包款445万元、2009年结算工程分包款24.48万元;与乙公司2008年结算工程分包款105.7万元、2009年结算工程分包款20.04万元。检查人员对上述情况复印取证,甲、乙公司对此情况作了书面证明。
在掌握了上述重要证据后,检查人员与涉案公司法定代表人和财务人员进行了正面交谈,分析其主要涉税问题的严重性,并告知已取得其逃税的直接证据,要求其主动配合检查。通过耐心沟通和开导,上述人员消除了顾虑,在询问调查笔录中,法定代表人朱某承认收到财务人员陈某所提现金134.2万元,并说明所支付挖掘机71.5万元承兑是朋友要求帮忙换取现金的实情。
经查实,该涉案公司收取工程分包款以借款名义计入“其他应付款”贷方,未作收入也未申报相关营业税、城建税;以借还款名义用现金支票为法定代表人套现,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以购买挖掘机为名为法定代表人套现,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该局共计追缴其税款、滞纳金及罚款105万元。
【来源:中国企业税收管理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