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日,某税务征管分局风险评估科潘科长接待了一举报人,举报人说,他在该局辖区内的一珠宝店买了六万多元珠宝,珠宝店仅开具了印有该店名称并加盖了公章的收款收据,说可以在次月初凭收款收据到该店换取发票,由于举报人说不开票是偷税并执意索要发票,与该店营业员发生争执,但后来珠宝店的金老板出面解释,说他们店根本无法偷税,每月都需按规定交纳定额税,并在核定的最高营业额内开具发票,由于当月开票金额已达到最高营业额,所以,要开票只好等到次月补开,并届时补贴50元交通费,举报人觉得老板的话通情达理,也就答应了。但是,次月去补开票,珠宝店又说去得太晚了,当月的发票早已开完,必须等再下月补开,举报人不答应,又是那金老板出来,先补贴了举报人50元交通费,然后在其原先开具的收款收据上写上“请下月5日前来补开发票,并补贴50元交通费。”举报人觉得珠宝店很可能偷税,但又说不清究竟是什么问题,于是前来举报。听了举报人的介绍,潘科长又仔细查看了珠宝店开出的收款收据,特别关注到三个日期:一是收款收据上注明的日期:11日,二是次月去补开发票的日期:8日,三是珠宝店要求举报人去补开发票的日期:5日前,纵观这三个日期,说明珠宝店最多在每月上旬就因开票额达到了纳税定额而不再开票,很明显,该珠宝店的定额偏低。
潘科长将情况向领导作了汇报,领导认为,既然有证据证明珠宝店的纳税定额偏低,那就应该对定额及时进行核实调整。于是,经过缜密计划,潘科长率两位同事于当月下旬的一天来到了珠宝店。潘科长先在柜台前转了一圈,然后坐在店堂靠收银处的沙发上假装休息,实际在仔细观察客流量及收款开票的情况,两位同事则一直假装顾客,且就选中的商品向营业员提出了开具正规发票的要求,而营业员却说只能开具他们店自己印制并加盖了公章的收款收据,同事假装好奇,请营业员拿出了空白的收款收据,但在看到收款收据后同事仍坚持索要发票,至此,营业员只好请他们次月5日前凭收款收据来店换取发票。见时机成熟,潘科长走上前去,在请出了该店的金老板后,三人先出示了执法证和检查通知,然后向金老板说明了来意,金老板忙请潘科长一行到楼上办公室,但潘科长却说,还是请金老板到楼上暂时回避一下,先由店长配合他们检查一些基本情况。金老板走后,潘科长首先对店堂的收银系统进行了控制,获取了每天营业收入的相关数据,接着,潘科长请店长拿出了近期开具的收款收据存根,在对收款收据按照时间顺序进行整理后,潘科长又请店长拿出了按照收款收据登载的各月营业收入的流水账,最后,又分别询问了店长及四位营业员正常情况下每天每月营业额的基本数额,形成了询问笔录。在分析、比较并印证了多方证据后,检查组得出了这样的初步结论,即近三个月来,该店的实际营业额为定额纳税核定营业额的四至五倍,最低为四倍,有一个月刚好超过五倍。
接着,潘科长一行来到楼上办公室,直截了当地对金老板说明了对营业额检查核实的情况,但金老板却说,他们店一直是按照税务机关核定的营业额纳税,不存在少纳税额偷税的问题,所以不应该对他们进行处罚。潘科长解释说,他们的目的不是要处罚,而是因为对该店核定的营业额偏低,致使税负偏低,必须将核定的营业额和税负及时调整到合理的水平。潘科长继续请金老板对查明的情况进行认真核对,看到检查人员获取的证据充分,事实清楚,金老板知道再也无法隐瞒,不仅很快承认了事实情况,而且也很快同意了检查组人性化的处理意见,即将核定纳税的营业额调整为目前定额的四倍,但需追溯至前三个月开始并补缴相关税款。
分析
上述案例实际上属于税务征管部门为了以查促管对纳税人进行的日常征管检查,尽管这种检查的方法和程序相对于税务稽查部门的检查有些简化,但此类检查不仅具有服务和配合日常税收征管的特点,而且涉及的面更广、量更大,很多纳税人遇到的正是此类检查。针对这些特点,笔者认为,实施此类检查前,不仅要根据纳税人的实际情况缜密计划具有针对性的检查方法和程序,而且更要考虑如何能够在第一时间内控制并获取充分必要的相关证据,要体现“短平快”的特点,不让纳税人有时间商量对策、转移证据、隐瞒事实,不让纳税人有为应对检查弄虚作假的周旋余地,这样,不仅有利于尽快查明真像,而且还可以节约检查成本,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如在上述案例,如果予先发出检查通知,则等于通知珠宝店准备应对检查,不仅很可能查不到收银系统的真实记录,拿不到全部的收款收据,而且也很难从营业员处询问到实际情况,或即使能够掌握部分情况和证据,但也很可能不完整、不充分,从而让纳税人有讨价还价的余地,最终不仅会增加检查的难度和工作量,延迟做出检查结论的时间,而且还很可能使得新的定额仍远达不到实际情况,事倍功半。
实际上,日常征管中对纳税定额偏低需调整的情况很多,面广量大,调整检查必须“短平快”,所以,上述案例不失为对零售业纳税定额偏低进行调整检查的经典。
【来源:中国企业税收管理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