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吉林省长春市地税局稽查局在检查吉林省A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时,发现该公司共收到吉林省B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一分公司(以下简称一分公司)开具的假发票35份,金额6800万元,涉嫌逃避缴纳营业税、教育费附加及企业所得税,该局决定对一分公司开展延伸检查。
51张假发票浮出水面
一分公司成立于2007年8月,负责人为姜某,但一分公司已于2008年7月17日办理了废业手续。在经营期间,该公司共计在主管地税局代开过建筑业发票5000万元,并申报缴纳了相应的营业税及教育费附加。
接到检查任务后,该局检查二科高度重视,召开科务会确定了“搜集信息、比对分析、找出疑点、顺藤摸瓜、敲死证据、重拳出击”的检查思路。经过分析,一分公司的负责人是关键人物,而姜某此时却去向不明,没有联系方式。检查二科随即制定了检查方案,决定两路出兵搜集证据。
一路检查组到吉林省A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了解其与吉林省B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其所属一分公司的关系及业务往来情况,通过进一步调查取证,检查组取得了该公司给一分公司的拨款明细。通过对A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展开追踪调查,调查结果显示,一分公司开具的假发票不是最初发现时的35份,而是51份,金额也非6800余万元,而是96921598.34元。
另外一路检查组首先通过外部协查,在相关行业管理部门调取B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其所属一分公司的资质及近年来的中标情况。通过对该公司及其相关公司的账册资料调查发现,A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打到B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30458881.21元工程款中,有619万元已经计入B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收入,并缴纳了相应的营业税及教育费附加。该公司在年终也进行了汇总,并申报缴纳了企业所得税,其他工程款通过往来账都已转到一分公司的账上或是直接转到一分公司财务人员王某的个人银行卡上,再转给各施工队。汇往B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的23781700元,也都通过往来账转到了王某的银行卡上。
政策攻心巧妙周旋
一分公司负责人姜某是此案的关键人物。检查组在与B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负责人及财务人员接触过程中,经过耐心细致地讲解税法,几番强调事情的重要性及严肃性,希望他们配合工作,联系原一分公司的负责人姜某。在稽查人员的强大心理攻势下,B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负责人终于表示会积极配合检查工作。
几天后,原一分公司的负责人姜某来到了检查二科,并要求主动说明情况。据其介绍,在没有成立一分公司之前,他是B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为了做好此项目,B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决定成立一分公司,并让他担任负责人。成立一分公司,是B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材料并一手办理的,他与总公司签有内部承包协议,按照工程总造价的2%收取管理费,并负责扣缴相应的营业税及教育费附加。同时,他还负责到主管分局代开建筑业发票。在公司成立初期,一分公司确实是按照此协议在执行,不久后分公司员工赵某找到他说可以找人代开发票,税点比正常的要低,而且保证是正规发票。他也没有多想就同意了,这才发生了后期的假发票问题。
对于开具假发票的行为,发票管理所已经对其进行了罚款30万元的处理。而每次给施工队发放工程款的同时,他都按照正常的税点代扣了施工队的营业税及教育费附加,但是却没有代扣过企业所得税。一分公司废业后,他将已经记账的资料都交给B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了。检查组对姜某所述情况制作了详细的询问笔录。
税收蛀虫现出原形
通过以上调查,再加上当事人姜某的笔录,检查组已经弄清了整个案件的大致过程。A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一定的底价将工程承包给了B建筑工程有限公司,B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成立一分公司并签订内部承包协议,该公司按照每次的拨款金额收取3%~4%不等的管理费619万元,并计入收入缴纳了税款。剩余款项转给一分公司,由其负责代扣税款,并支付各施工队的工程款。一分公司只对部分工程款5000万元通过正规途径代开了发票,并缴纳了营业税及教育费附加,其余款项采取不入账开具假发票的手段逃税。
但由于一分公司已于2008年7月17日办理了注销手续,且属于负责人营业执照(企业所得税应汇总缴纳),B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检查二科认为,对于案件所涉及的税款应由B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至此,案件水落石出。B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取得应税收入及款项,通过分公司提供假发票并转移营业收入进个人账户,以致造成少缴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及企业所得税。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该公司应补缴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企业所得税及滞纳金合计11418215元。
【来源:中国企业税收管理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