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都市地税局稽查局税务干部王某在一次散步中发现,在建楼盘佳佳花园的顶部赫然挂着“香港集团建设,世界一流享受”的广告牌。“这个楼盘不是本地的张先生开发的吗?怎么成了香港的了?难道是投资主体变了?”这则广告立刻触发了王某的税收神经。
王某将自己的怀疑向局里作了汇报,局领导联想到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认为这条信息具有较高的价值,决定启动稽查程序对佳佳花园的开发单位实施稽查。
稽查人员首先查阅了税收征管信息系统和建筑项目登记情况,资料显示,佳佳花园由江都市A房产公司开发,该公司成立于2005年,股东为张某等3人,注册资金800万元。在与工商、城建、国土等部门进一步交换信息后得知,近几年来,该公司已将股权逐步转给了南通市B企业。为掌握具体情况,稽查人员决定重点检查A公司的“实收资本”科目。通过对账册、凭证和报表的认真比较、核对,稽查人员发现该公司“实收资本”中的股权结构确实发生了变化:2005年A公司成立后实收资本为800万元;2006年为拿地进行增资,增资后实收资本为2108万元;2007年4月开始共分9次实施了股权转换,至2009年4月张某等3人将股权全部转让给了南通市B企业。同时,A公司2008年以前的发票审批、合同签订均由张某负责,而2008年以后征地、拆迁等开发前期事务产生的费用还是由张某审批,但后期的建筑开发则交由南通市B企业的项目组负责。从这一系列过程,基本可以得出结论:张某等人在整个项目中从事了土地一级开发,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因发现土地已大幅升值而决定提前获利退出。这是一起典型的通过股权转让实现土地增值收益的案件。
稽查人员火速赶往南通市了解、取证。在一番政策宣传之后,B企业拿出了与A公司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并告诉稽查人员,他们是香港集团在境内的子公司,这一番回答彻底印证了稽查人员起初的推论。在证据面前,张某等3人无话可说,最终依法补缴了因股权转让而少缴的个人所得税875万元、滞纳金18.98万元,并被税务机关处以相应的罚款。
【来源:中国企业税收管理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