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筹划逃税款 某化工类上市公司被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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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荆州市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采取隐瞒混淆非应税项目、延迟对非标设备作进项税转出、将应计入固定资产的下属非独立核算分厂领用材料申报进项税额抵扣等手段逃避纳税,前不久被荆州市国税局稽查局查处,查补入库税款157.11万元,罚款30.8万元。

该公司是一家上市公司,2008年1月-12月申报应税销售收入91975.67万元,缴纳增值税3608.66万元,税负率为3.92%.2009年1月-12月申报应税销售收入67396.83万元,缴纳增值税1041.05万元,税负率为1.54%。鉴于该公司税负波动较大,被国税局纳入检查范围。

经过认真分析,检查组决定集中力量检查用友财务管理系统。

检查企业生产费用时,检查人员运用逆查法详细检查了企业从生产费用发生、归集到分配。在调阅“辅助生产费用分配表”时,发现企业每个月“辅助生产费用分配表”中,各生产分厂分配额变动很小,唯有化机分厂分配额忽大忽小且毫无规律,检查人员于是到化机厂实地查看。

化机厂是化工公司下属辅助生产车间,主要给各生产分厂提供修理修配劳务。2008年公司工程项目增多,一部分是出包工程,由外单位承建;一部分是自营工程,由化机厂承担,主要是为化工公司工程项目制作部分非标设备。

检查人员调来化机厂台账仔细检查,台账显示:2008年公司统一分配化机厂水电费实际金额56.74万元,工程用水电和日常维修用水电共用计量表,化机厂全年用水电已抵扣进项税18.1万元。2008年领用的非标材料中,有32.99万元的非标材料因化机厂2008年只是领料,2009年才用于制作设备,故未进行进项税转出。2008年化机厂领料647万元,当年化机厂提供内部设备维修劳务发生额315万元,在产品耗用材料140万元,材料期末库存89万元,计算可得化机厂用于在建工程的领用材料为260.5万元。

证据初步表明,企业采取由下属非独立核算分厂领用材料的手段,将本应计入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申报抵扣,少缴了增值税。

在检查“生产成本”账户时,检查人员运用比较分析法从纵向、横向两方面对比分析2008年、2009年生产成本借贷方发生额,发现2009年12月生产成本借方发生额突然增加到8589万元,是上年同期的176.12%,明显高于2009年全年平均水平。

调阅凭证查明,2009年12月该公司购买供热管道560.29万元用于出租(购买管道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申报抵扣进项税95.52万元),除了购买管道的费用561.88万元外(不含税),该公司还将与供热管道相关的拆迁、建设费用1238.12万元计入生产成本,导致2009年12月生产成本借方发生额突然增大,造成其主营业务成本率变动异常。至此,该公司购买供热管道用于非应税项目抵扣进项税的违法事实已初现端倪。

检查人员将从化机厂台账取得的原始数据归类分析,然后进入用友财务管理系统,认真细致地检查“其他应收款——化机厂”、“原材料——非标材料”、“制造费用”、“生产成本”等账户,将取得的数据分类汇总,与化机厂台账的原始数据进行核对印证,多个证据指向同一个违法事实,取得了完整的证据链。证实该公司隐瞒、混淆非应税项目的内涵,延迟对非标设备作进项税转出,采取由下属非独立核算分厂领用材料的手段将本应计入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申报抵扣,化机厂安装设备耗用电费未作进项税转出、化机厂领料用于在建工程和制作非标设备未作进项税转出,共应补缴增值税61.59万元。

针对供热管道的出租事项,检查人员查阅了与某公司签订的《供热管道租赁合同》,合同约定某公司租赁使用该供热管道并支付租金1388万元。经查“应缴税金”账户,该公司在收取该租金时缴纳营业税69.4万元,租赁期限8个月,租赁期满后某公司享有无偿无限期租赁使用权利,但不得转让供热管道的所有权。

该公司购买供热管道租赁给某公司,双方正式签订租赁合同,该租赁合同实质上转移了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且租赁价款支付完毕,并已按“租赁业”税目缴纳营业税,构成融资租赁的法律要件已经完备,应认定为融资租赁。至此,该公司购买供热管道用于非应税项目抵扣进项税的违法事实已不容置疑。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应补缴增值税95.52万元。

【来源:中国企业税收管理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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