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某木材进口销售公司虚开千万发票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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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月,山东省日照市国税局稽查局举报中心接到举报人冯某实名举报,反映日照市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柳某自2005年以来,利用多个公司虚开倒卖增值税专用发票上亿元,主要交易方为广东省某有限公司。此外,柳某还利用多个公司做假账,逃税数额巨大。该局立即成立专案组,对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进行了专案稽查。

该公司成立于2005年12月,主要经营木材进口及销售业务,2006年6月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6年6月~2009年12月期间,该公司共申报销售收入10102.24万元,实际缴纳增值税27.65万元,税负率为0.27%,增值税税负率明显偏低。

经统计分析,2006年~2009年期间该公司共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188份,涉及受票单位24户企业,开票金额为10064.3万元,税款1470.15万元。其中,开具给广东省某有限公司发票839份,金额7187.55万元,税额为1096.17万元。经进一步了解木材进口销售企业经营特点,企业一般在木材进口后周转到卸货港附近木材加工区就近加工销售,在距离较远且都处在沿海地区的企业间大批周转木材,明显不符合营业常规,可能存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鉴于该案涉税数额巨大,案情较为复杂,该局提请公安机关提前介入案件的检查,组成国税、公安联合专案组进行检查。

稽查人员依法对该公司进行了突击检查,印证了疑点:一是开票情况异常。该公司开票客户主要以广东省某有限公司和北京市企业为主,而进口木材卸货港主要为日照岚山和江苏太仓口岸,开票销售对象均远离供货港,业务发生不符合营业常规。二是资金流向异常。该公司2009年12月31日资产负债表“应收账款”借方余额为9437.03万元,主要涉及广东省某有限公司账面尚未收回货款7774.76万元,资金回流异常。三是缺乏物流资料。该公司所有销售木材开具发票均没有签署销货合同,也无对应运输凭证,货物入库、出库资料缺失,该公司财务、仓储、保管人员变动较大,原始凭证记载人员均已变动,物流资料异常。

联合专案组从木材进口通关、木材装卸、木材运输物流和木材销售趋向物流等方面入手,先后到海关、岚山港、物流公司、林业局进行调查取证,取得进口木材物流证据,证实该公司在岚山口岸进口的木材121万根,17.28万立方米全部发往碑廓木材加工区及附近地区销售,没有发往广东省。

经检查,该公司2006年~2009年期间共开设银行存款账户4个,通过到各开户银行调查发现,未在账面核算资金收入65405.04万元。经认真分析,通过个人卡汇入账户款项较多,基本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柳某及妻子郑某个人银行卡汇入,汇入款项25258.8万元,存在利用个人银行卡直接收取木材销售款未申报纳税问题。同时,证实广东省某有限公司虽回流资金,但回流时间基本集中于2009年下半年和2010年上半年,且资金回流后又于当日转走,不符合正常经营常规。

为进一步取得虚开发票的有效证据,联合专案组兵分两路外出协查取证,南到广东省汕头市、北到北京市累计协查9户企业。在当地税务机关的配合下,在广东外调协查组取得了突破,证实广东省某有限公司购进该公司的入库木材品种存在明显不符,主要为“椴木家具料、水曲柳板材、杨木”,而该公司入账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记载品种为“松木原木”,证明该公司从未进口过“椴木、水曲柳”等木材。经进一步核实广东省某有限公司验收单,发现部分验收单“客户”栏注明为“黑龙江省某经贸公司”、“零星采购”等字样,基本证实了该公司向广东省某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违法事实。

2006年~2009年,该公司销售给碑廓木材加工区木材加工户松木121万根,计17.28万立方米,未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按账面记载销售平均不含税单价837.95元/立方米计算,销售额为14486.4万元,而同期在账面反映并申报的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额仅37.94万元。据此计算,应补缴增值税1878.3万元。该公司收到日照市岚山区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中心拨付土地出让金返还223.52万元未入账,未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应补缴企业所得税63.6万元。该公司向广东省某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11份,金额为4032.12万元,税额620.29万元。

根据《税收征管法》的相关规定,该局认定该公司隐匿销售收入少缴增值税1878.3万元、收到拨付土地出让金返还未入账核算少缴企业所得税63.6万元属逃税,并针对该公司向广东省某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法行为,依法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来源:中国企业税收管理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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