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某钢铁公司账外经营废渣偷逃税款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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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易门县属山区县,山连山,水连水,高山的立体气候造就了各种山珍野味,每年的野生食用菌交易会吸引了大量的外来投资者。某钢铁有限责任公司即由福建老板投资的经营生铁冶炼、钢坯生产、销售的私营企业,公司成立于2004年2月18日,注册资金2472.9万元。主要产品为生铁,附产物为水渣。从宏观经济、市场变化角度等因素分析,近几年水泥生产企业的崛起对水渣的需求与日俱增,出现供不应求的景象。

发现线索

易门县检察机关在检查刑事案件时,相关人员涉及变向承包某钢铁有限责任公司水渣销售,要求税务机关核查是否缴纳税款。与此同时,易门县国税局税收管理员也反映,某钢铁有限责任公司多年以来销售水渣存在账外经营的问题,要求移交相关部门检查。接到举报后,该局召集税源管理部门了解情况,发现该公司多年来账面没有水渣销售记录,且未申报缴纳增值税,于是决定把此案件交由评估小组检查,并立即约谈该公司负责人——福建老板。

评估小组接到案件后集体讨论,分析检查切入点。从福建老板的处事方式及日常纳税表现,他们一致认为手上没有证据,约谈该公司负责人等于是打草惊蛇。既然是账外经营,他不会承认有水渣销售业务,更不会提供销售合同,于是评估小组决定调查货物链,用证据说话。

据介绍,由于节约运价成本,该公司附产物水渣销售方式可能为同城销售,企业与个体户签订水渣买断合同,再由个体户销售给当地水泥生产企业,资金流、物流账外运作。评估人员追踪水渣最终去向,约谈了当地3家水泥生产企业的会计及采购人员。有2家企业称从未买过福建老板的水渣,第三家相关人员怕承担责任,含糊其辞,说不清楚销售水渣的人员是谁,称卖水渣的客户不止一家,记录各家水渣购买数量的册子已丢失。但评估人员了解到,水渣购入业务全部由个体户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及货运发票结算货款。

峰回路转

从哪里查到销售水渣的个体户呢?评估人员想到了个体工商户销售水渣需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结算货款,专票应由税务机关代开。在办税服务厅的协助下,评估人员从防伪税控代开发票系统中查到历年开具货物名称为水渣的各个体工商户名册及电话号码。随即,评估人员碰头商量,如果直接说明找个体户要求其提供与某钢铁有限责任公司销售水渣的销售合同,目的是检查企业的水渣销售逃税情况,那个体户不会提供任何证据,原因是下次再也不能从钢铁公司买到水渣。评估人员请求个体户专管员协助,并以税务机关复查“代开专票”的名义,称代开专票需完善购销合同备案资料,以备上级检查,要求个体工商户仔细查找,并限时提供逐年水渣购销合同复印件备案。

个体老板到税务机关提供购销合同的同时,评估人员对2名与某钢铁有限责任公司有购销业务的个体老板进行约谈,证实钢铁公司确有水渣销售,企业在销售环节不开票,不负责运输。钢铁公司销售给个体户,个体户再销售给水泥生产企业,结算方式同水泥生产企业人员所说一致。2名个体老板2007年~2009年3年与福建老板签订水渣买断合同,2007年的水渣销售合同金额为19.8万元,2008年的水渣销售合同金额为36万元,2009年的水渣销售合同金额为85万元,款项已全部划卡转付给福建老板。

外部证据确凿,该惊动一下福建老板了。评估人员电话联系某钢铁公司负责人,说明税务机关将对其公司水渣销售情况进行检查,老板称他本人在福建,有事请找副总、兼企业财务负责人。

评估人员亲临公司下发《检查通知书》,并约谈企业财务负责人、办税人员及生产厂长,了解该公司生产工艺流程、行业特点及附产物水渣处理情况。该公司财务负责人、办税人员异口同声:因为水渣是废弃物,所以账务无水渣数量、金额记录,未听说有任何水渣销售行为发生,具体怎么处理要问生产厂长。厂长称水渣为该公司炼铁环节的附产物,因为水渣是废弃物,所以未发生销售行为。原来企业出钱找车拉走填路,后来谁需要由谁拉走。为了不占用场地,不影响生产,近年由几个个体户及时拉走产出的水渣,个体老板想给就随便给点酒钱,或者请吃顿饭,听说个体户转销给当地水泥生产企业,与该厂没签什么销售合同。

浮出水面

评估人员再次联系福建老板,直接说明公司水渣销售未入账、未计税的情况,要求其尽快回厂处理。福建老板说,水渣销售其他钢铁公司也未计收入,未缴税。10多天过去了,仍不见其踪影。评估人员把情况反馈给主管领导,领导批示下发《限期改正通知书》,要求企业15日内申报缴纳税款,否则根据《税收征管法》的相关规定,以逃税论处。

企业接收通知当天,福建老板飞回了易门,并约见了税务人员。评估人员开门见山,说明调查取证情况,福建老板牢骚满腹,但最终承认合计销售水渣实现收入1203418.8元,账务未记收入、未申报缴纳增值税204581.2元。最终,税务机关辅导企业缴纳税款及滞纳金235574.24元,调增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额1203418.8元。

【来源:中国企业税收管理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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