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案头分析锁疑点 “双向”逃税终现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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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河北省黄骅市地税局稽查局通过征管软件信息资料进行重点企业日常数据检查,发现某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财务报表存在疑点,经过案头分析,查出企业妄想以财务费用为掩饰,为原、现股东双方逃避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违法事实。

稽查人员调阅了该公司财务报表,数据显示,2010年全年财务费用较以前年度呈现大幅增长,高达381.6万元。经查,除第三季度财务费用达到268.1万元,其余季度财务费用均与同期大致持平。

稽查人员推断,企业年内财务费用出现大幅起伏,其间肯定发生了大额短期借款。但经查看企业生产经营相关数据,全年整体经营相对平稳增长,并没有明显扩大生产行为。

稽查人员接着调阅了该公司2010年度资产负债表,数据显示,2010年各季度短期借款期初、期末余额大多在1400万元~1900万元之间,第四季度期末为0元,也就是说,该公司全年并无大额短期借款发生。

为进一步查实真相,稽查人员加紧案头分析,对该公司借款情况进一步测算,分析得出,该公司短期借款第一季度平均值1625万元,第二季度平均值1700万元,第三季度平均值1650万元,第四季度平均值700万元。按银行贷款利率年息12%计算:第一季度财务费用应在48.75万元左右,第二季度51万元,第三季度49.5万元,第四季度21万元。也就是说,全年财务费用发生额应在170.25万元左右。但企业报表显示,该公司2010年财务费用实际发生额为381.6万元,也就是说多发生财务费用211.35万元。稽查人员分析疑点问题应发生在财务费用畸高的第三季度。

在完成了详细的案头分析、掌握了大量的数据后,稽查人员对该公司财务负责人进行了约谈。财务负责人起初欲言又止,经过稽查人员耐心的沟通后,终于承认,2010年8月,该公司原股东将1000万元的股份协商转让给现股东,同时公司支付利息200万元。也就是这个原因,造成了第三季度财务费用偏高。确认事实后,稽查人员对财务负责人进行了政策解释,公司向原股东支付的200万元利息应属原股东股权转让收益,依据《个人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企业原股东必须缴纳20%的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另外,原股东将股份转让给现股东,200万元的“利息”应由现股东个人支付,而不应由企业支付,因此企业支付的200万元“利息”应视同企业给现股东分红,应由企业代扣代缴20%的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稽查人员责令该公司补扣补缴原股东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40万元及滞纳金,补扣补缴现股东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40万元及滞纳金,并处以应扣未扣税款0.5倍罚款。

【来源:中国企业税收国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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