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某税务检查组最近到生产食品的A公司检查。检查前的案头分析发现,A公司近3年来的增值税税负一直居中上水平,销售收入保持在3200万元左右,每年盈利40多万元。由于案头分析并未发现重大疑点,所以检查组制定的检查计划仅列明了一些“跑冒滴漏”的小问题。
进入A公司后发现,A公司的会计核算基础非常薄弱,如会计核算过于简单化,如对生产成本的核算没有分品种进行,无法核实各具体产品生产成本的正确性。再如对检查人员提出的问题,财务人员不是无法说明具体情况,就是无法提供相关资料,不仅影响公司会计核算的规范和清晰,而且影响到检查进程和检查结果。为此,检查组邱组长决定专题调查A公司的会计基础工作,并就其会计核算提出整改意见。
调查工作结束后,邱组长全面审阅和分析调查情况时发现,A公司人事科提供的员工人数为784人,与A公司年销售收入3200万元的规模不相称。经核对会计报表附注上说明的人数,仅是439人,两者相差345人。邱组长询问A公司财务科苏科长,得到的解释是该差额系临时工,没有列入会计报表统计范围。随后,检查人员小武对A公司各科室、各生产车间及各班次人数分别做了核实,得出A公司实际人数为787(另有12名临时工不在其中)。邱组长再次请苏科长解释,苏科长仍解释说公司有340多人属缴纳养老保险的长期临时工,每月都有此类工人调入和调出公司,为了减少上报统计数据不断变更的麻烦,会计报表没有将这些工人数并入其中。邱组长追问,公司近3年是否正常保持了340多名“临时工”的规模?这些“临时工”是否均有劳动合同?是否都发工资?苏科长都给予了肯定的答复。邱组长又问,公司正常的员工有780多人,人均年工资额就要2万多元,再加上为员工缴纳的五险一金,每年支出的人头费就要2000多万元,那么公司每年3200万元的销售收入大部分用于员工工资支出,而公司不仅没亏损,反而有盈余,这是怎么回事?苏科长只好承认了隐瞒销售收入的问题。
原来,在A公司的客户中,有相当一部分不需要开具销售发票。为了鼓励客户不索要发票,A公司采取了适当降低不开票产品售价的办法,并将未开票的销售额全部计入账外。A公司为掩盖真相,采取了精心设计的三项“配套”措施:一是按照估算数据隐瞒了与账外收入相应幅度和比例的料工费;二是故意没有对生产成本分品种进行核算,使得检查人员无法判断生产成本的正确性;三是故意将增值税税负及会计利润调节至合理的水平,以误导税务部门没有少缴税而不将自己列为稽查对象。最终查明,A公司在两年多的时间内共隐瞒销售收入5740万元,隐瞒计税所得额438万元,A公司也受到了税务机关的处理和处罚。
分析
在日常税务稽查工作中,一些检查部门仅以企业税负高低作为判断有无偷税嫌疑及是否列入检查范围的标准,实际上是一个误区。企业税负偏低固然可能存在偷税问题,但税负正常不等于就没有问题。在上述案例中,A公司的增值税税负一直居中上水平,并且每年都有一定的利润,很可能让税务部门觉得A公司依法纳税,从而麻痹大意,被企业的表面想象所迷惑。因此,检查人员不能仅以税负高低作为判断是否实施检查的依据。
【来源:中国企业税收管理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