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6月,山东省寿光市国税局稽查局接到举报,称贾某、戴某销售废纸给山东省某纸业集团公司,然后由辽宁省某公司为其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由于案情重大,稽查局迅速成立专案小组展开调查。
通过检查某纸业集团公司的账簿资料,发现其外购废纸全部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十几家废纸供货单位也全部是通过银行付款,付款单位与材料采购单上的单位名称完全一致,看不出任何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迹象。于是,专案小组又重点对供应部门和原料厂的资料进行核查,逐笔核对过磅单等资料,仍未发现举报信所称的贾某、戴某的名字,检查一时陷入了僵局。
就在检查人员一筹莫展之时,有人提议,应该检查一下门卫的进场记录,也许会有收获。果然,在仔细翻检进场记录后,贾某的名字豁然出现在一张《进场证》上。通过询问门卫,得知贾某确实经常往该公司送废纸,但究竟是他的货还是为别人送的货,门卫也不清楚。经进一步询问得知,贾某送货时一般都有一位女伴,但不清楚二人是何关系。专案小组经过分析,将这一案件通报给寿光市公安局经侦大队,双方决定税警联合办案。
经侦部门介入后,首先检查了贾某的户籍情况,发现贾某的妻子是李某。这一线索让检查人员为之一振,因为他们在查验过磅单时似乎曾见到过这个名字。重新对过磅单进行复检,果然发现许多过磅单上写有李某的名字,同时还发现了戴某的名字,案件终于有了实质性突破。
联合检查小组连夜传讯贾某、李某,但他们却辩称是为辽宁省某公司送货,开票、收款都是该公司负责,他们仅是送货而已。再询问戴某,他也一口咬定是为辽宁省某公司送货。
联合检查小组对整个案情进行会商后,调整了工作思路,决定从货款结算上予以突破。检查人员对某纸业集团公司给辽宁省某公司的资金支付情况进行了仔细检查,依然未发现问题。到辽宁省某公司进行外调,发现该公司确实曾给某纸业集团公司开具过多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且都已通过金融部门进行了结算划转,票款完全相符,毫无破绽。当要求进一步检查公司对外付款情况时,该公司负责人辩称涉及商业机密,拒不配合检查。
通过多方协查,联合检查小组了解到辽宁省某公司在寿光市设有办事处,由王某负责。检查人员当即返回寿光市,依法查询了王某的储蓄存款账户,发现王某资金进出频繁,并且全是大额资金。进一步检查其收付款明细记录,居然发现他经常给贾某、戴某汇款,且数额不小。既然贾某、戴某辩称他们仅是替辽宁省某公司送货,又不负责代收货款,他们与辽宁省某公司之间怎么会有如此大额的资金往来?经过对资金往来情况详细核对、分析,发现某纸业集团公司每往辽宁省某公司付款不久,王某的账户上就会收到一笔金额略小一点的款项。于是,检查人员对王某加大了政策攻势,在事实面前,王某不得不交代了事情的真相。
原来,辽宁省某公司从事废纸收购与销售,某纸业集团公司是其一大客户,由王某坐镇寿光市,负责接货和结算。贾某等人也往某纸业集团公司销售废纸,由于他们不是一般纳税人,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无法结算货款。他们经人介绍认识了王某,与其密谋后,遂以辽宁省某公司的名义送货,然后通知王某具体货物数量、价款,王某再通知辽宁省某公司总部开具发票。辽宁省某公司收到货款后,扣下货款的13%~18%作为手续费,然后将余款汇至王某,再由王某转交贾某等人。至此,案件水落石出:辽宁省某公司共为贾某代开增值税发票12份,累计金额762518.29元,某纸业集团公司抵扣增值税110793.26元;为戴某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9份,累计金额652382.37元,抵扣增值税94790.6元。通过查证,某纸业集团公司取得的上述发票票、货、款完全一致,企业是在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接收了发票。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该局分别对贾某、戴某追缴增值税税款22209.27元、19001.43元。根据《税收征管法》的相关规定,该局对2人各处1倍罚款,并按规定加收滞纳金。同时,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贾某、戴某已构成犯罪,移交公安部门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87号)的规定,该局认定某纸业集团公司属于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之行为,补征增值税205583.86元,并按规定加收滞纳金。同时,将辽宁省某公司的有关情况通报并移交给辽宁省国税局予以处理。
【来源:中国企业税收管理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