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情况
山东省日照市某化学有限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从事丁苯乳胶的研发、生产、销售业务。2010年1月~6月销售额105062801.52元,销项税额17860676.43元,进项税额16846253.07元,上期留抵税额4272239.26元,至2010年6月末留抵税额3557815.83元,实现增值税为0,增值税税负率为0。根据工作计划,日照市东港区国税局按程序对该公司2010年第二季度增值税申报情况进行专项评估。
案头分析
该公司水电抵扣税额与主要外购货物抵扣税额增长率同比弹性系数大于0,水电消耗与外购货物增长不同步,可能有虚抵进项问题。该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同比、环比增长均超过20%,可能存在虚抵进项问题。
评估人员决定重点评估购进原材料和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是否存在违规抵扣的问题上。
举证约谈
针对分析出的疑点,该公司财务部长进行了约谈举证。
对于2010年第二季度增值税税负率偏低的问题,该部长解释说,2010年1月~6月公司虽然销售收入相对2009年同比增长,但由于公司是新成立企业,生产设备一直在不断地购进,导致进项税额一直留抵,加上公司需开发市场和新客户,采取产品销售价格略低于同行业的方式扩大市场份额,实际毛利率却很低。
对于固定资产周转率异常偏低的问题,该部长称2009年第一条生产线正式投产后,第二条生产线也于2010年3月基本完成安装调试,验收合格后登记固定资产账簿,但由于原材料购进不足问题,实际第二条生产线未能正式开动,应实现的产能和收入未能按经营预期实现,导致公司固定资产周转率异常。
在查阅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时,评估人员发现其报表中未有进项税额转出数据填列,这与其目前状况明显不符。该公司在新建生产线时同时需建造厂房、储存罐、配套设施等,会购进钢材、电力等,而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这部分用于非应税项目的固定资产是不允许抵扣税款的。该部长称关于固定资产抵扣方面,由于公司财务人员只知道厂房、办公楼等不允许抵扣,对用于这些项目的钢材、电力在购进和领用时公司账面未作划分,对是否能抵扣相关政策不甚了解,具体购进和领用情况得再了解公司采购部、仓储部和工程部相关人员。评估人员要求该公司对存在的问题在限期内组织人员开展评估自查。
实地核查
从约谈举证情况看,该公司少计、不计收入的问题基本可以排除,进项抵扣方面的问题仍需进一步实地核实。考虑到该公司财务人员对固定资产抵扣政策掌握不足,评估人员决定入户进行核实。
评估人员结合该公司上期和当期取得的抵扣凭证入户进行了逐项核对,发现在该公司当期抵扣凭证中存在购进无缝管、钢管、管架、电缆等建材,同时还发现抵扣消防车及储存罐等项目。评估人员随即与财务部长一起到达仓储部门,在现场询问该公司仓储部门材料保管员得知,所购进的建材类材料均为厂房及附属设施建设所用,进一步查看领料单发现列明的领料单位均为该公司工程部,而非生产部门领用。
随后,评估人员又到该公司车辆管理部门了解消防车相关情况,据该部门有关人员介绍,这2台消防车虽然是公司垫付了部分资金所购,但由于公司没有专业消防队员,实际是提供给工业园消防队使用,所有权目前归工业园消防队,从核查情况看该项目实际也与该公司生产经营无关。
最后,评估人员又来到产品储存车间,发现该车间是密封车间,储存罐罐体与车间用水泥填充、固定为一个整体,罐体外有管道连接生产车间,储存罐不可单独移动。
实地核查后,评估人员要求该公司立即对增值税政策执行情况进行全面自查。
评估处理
3日后,该公司按时限报送了自查报告,自查情况如下:
1.自查发现2010年5月自东港区某钢材销售公司、浙江某钢材批发公司购进无缝管、钢管等钢材5732941.17元,实际为连接储存罐所用,没有管材连接储存罐无法运转,储存罐属不可移动的地面附着物,因此该批钢材应转出进项税额974600元。
2.自查发现2010年建工用电和在建工程形成不动产的抵扣进项税额317458.16元,包括购买的管架、电缆、电费。账面抵扣消防车2台及配套设施进项税额255540.99元,消防车辆系工业园消防队所用与该公司经营无关,属非应税项目,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
3.委托其他单位建造的储存罐抵扣进项税额24700.85元。以上共计应转出进项税1572300元。
该局最终对该公司作出如下处理: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的相关规定,该公司共计应作进项税额转出1572300元,因该公司账面有增值税留抵税额大于本次应转出进项税额,故作调减留抵处理。
【来源:中国企业税收管理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