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09年年底,某县税务稽查人员林某发现一个体老板农某有偷税漏税行为,即乘机向农某索取1万元现金以帮农某私了,并表示如不愿私了,等待农某的将是数万元的重罚,农某无奈把1万元现金交给林某。
【争议焦点】
林某的行为定性存在两种争议:
争议一,林某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理由:敲诈勒索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强索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敲诈勒索罪的基本结构: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他人实施威胁,致使对方(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对方基于恐惧心理而处分财产,行为人取得财产,对方财产权受到损害。本案被告人林某利用农某具有偷税漏税的行为相要挟,要求农某交给其1万元私了费,农某因害怕被查处心理产生恐惧从而把1万元现金交给林某。林某的行为完全符合敲诈勒索罪犯罪特征。
争议二,林某的行为构成受贿罪;林某的行为是典型的索贿行为,林某正是利用其稽查人员职务的便利向涉案当事人索要贿赂。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林某的行为应构成受贿罪。
理由:作为受贿罪表现形式之一的索贿,是作为国家工作人员的行为人利用他人有求于自己的职务行为之际主动要求、索要甚至勒索贿赂,它不要求为他人谋取利益。本案中,林某的行为有似于构成敲诈勒索罪,但索贿与敲诈勒索罪有着本质区别:首先前者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后者无此要求;再者前者必须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进行的,而后者不存在这个问题,这是二者区别的关键。实践中,如果对方请托的事项同行为人的职务没有关系,行为人利用对方的困境,以此要挟,索取财物的,成立敲诈勒索罪。如果对方有求于国家工作人员,且必须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便利才能办到的,包括放弃职务行为才能实现的,行为人利用他人的困境索取财物的,成立受贿罪。可见,本案林某行为认定为敲诈勒索罪或是受贿罪的核心就在于林某是否利用了职务便利。本案林某的行为虽然对农某具有威胁性、强迫性,但还是应当认定林某的行为属于索贿行为。因为林某索取财物的行为是利用其职权身份对农某的制约关系而实施的,行为人不仅侵犯农某的财产权,而且还侵犯了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应当构成受贿罪。
【来源:110法律咨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