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十赠一属于降价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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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10月某县国税局对某酒厂(一般纳税人)2003年度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发现,2003年9月~10月该酒厂为了促销,采取“买十赠一”的方法,销售白酒3200箱,每箱售价90元(不含税)实现销售收入288000元。同时随销售赠送白酒320箱,该酒厂作营业外支出处理,没有计入销售。

针对这赠送的320箱白酒是否征税的问题,检查人员中展开了讨论。有人认为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4条之规定,将自产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应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因此对这320箱白酒应作补税处理,补税额为320×90×17=4896元,同时对该酒厂加收滞纳并进行处罚。也有人认为,《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4条规定中的赠送指的是无偿赠送。而该酒厂的赠送并不是无偿的而是有偿的,购货方是以购买其一定数量的产品为代价而获得赠送的,因此这320箱白酒不应征税。

后经审理认为:该企业的赠送行为是为了促销而采取的一种手段,企业的赠送是同销售相联系的,并不是无偿的。这种赠送应视同是企业的一种变相降价。“买十赠一”实质上是卖十一箱的酒,收取价款9000元,即每箱价格降为81.818元,也就是说“买十赠一”同降价销售取得的收入是一样的,总销售额都是288000元,只是促销的手段不同而已。而采取降价的销售,是企业的一种自主经营行为,也是税收政策所允许的。“买十赠一”作为降价的一种变通,只是形式上的不同,因此不应征税。

【来源:中国企业税收管理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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