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人不能共用发票?”最近,在河南省新郑市,当一对夫妻分别从市国税局稽查人员手中接过处罚决定书时,两个人顿时都傻了眼。
“你看看,都是你出的主意,帮出倒忙来了吧?”看着加起来有1000元的罚款额,丈夫贾某心疼得直埋怨妻子张某。
究竟是怎么回事?原来,问题出在妻子张某身上。两年前,妻子张某在新郑市洧水路开了一家超市,开张以后生意一直十分红火。到后来她觉得做超市还有进一步发展的空间,就在今年5月份让其丈夫贾某在新郑市中华路又开了一家超市。
新店开张后,妻子张某掌管老店,丈夫贾某开拓新店,夫妻俩共同进货,一起经营,不分彼此,看起来搭配得可谓是珠联璧合。
但没过多久,这对夫妻就被人举报了。原来,这对夫妻第二家超市开张后,办理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但并没有按规定领取发票。按照妻子张某的主意,当新超市经营需要发票时,丈夫贾某就从妻子的思达超市“拿来”几张。
夫妻俩经营不同的门店,却共用一家店的发票,有这事儿?新郑市国税局稽查局接到举报后,立即对这两家超市转借、代开发票的行为进行了细致检查。结果发现情况属实,遂做出决定,对夫妻双方各处以500元的罚款。
接到罚款单,夫妻俩辩解说:“这两家超市都是我们夫妻开的,而且在进货、经营方面也不分彼此,都是一家人,共用发票按理说也是应该的啊!”
对于这样的辩解,稽查人员耐心细致地指出,夫妻应该互帮互助,但违犯法律规定的忙帮不得。稽查人员向这对夫妻解释说,我国的《发票管理办法》中有明确规定,发票只能由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开具使用,不能转借、代开,你们夫妻开的两家超市属于独立核算的两个不同单位,因此不能相互转借、代开发票。
事后,税务稽查人员帮助这对夫妻的第二家超市及时领取了发票,并对发票领购、开具、保管等应注意的问题作了进一步的详细辅导。面对税务稽查人员耐心、热情的工作和帮助,夫妻俩表示,1000元的罚款换来的是深刻的教训,今后不会再犯这样的错误了,一定要按规定开具发票,做依法纳税的诚信公民。
【来源:中国企业税收管理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