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查单位:江苏某波纹管厂。
稽查单位:江苏省姜堰市国税局稽查局。
基本案情:江苏某波纹管厂,性质是有限责任公司,主要生产金属软管、补偿器等,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该厂财务制度较为健全,核算较准确。
2002年11月,根据某市公安经警大队转来的函件,确认该厂接受的某市三江机械弹簧总厂虚开的6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注明货物为非标接头等,金额54119.66元,税额为9200.34元,税率均为17。
为此,稽查局税务人员对该厂的有关帐册、凭证进行了检查,发现企业入库时帐上记载:
1、2000年12月转1号
借:制造费用39619.79
应交税金-进项税额6735.36
贷:应付帐款-东方船用阀门厂、三江机械弹簧总厂周某46355.15
2、2001年8月转1号
借:制造费用17384.62
应交税金-进项税额2955.38
贷:应付帐款-东方船用阀门厂、三江机械弹簧总厂周某20340.00
企业入库时有验收入库记录,帐上反映材料也均已耗用,但其应付帐款往来帐反映情况是东方船用阀门厂、三江机械弹簧总厂周某。上述税款于2001年1月、9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另据责任人王某自述:上述货物由他厂委托周某代购的,且周某是东方船用阀门厂负责人,与他厂做车床配件的人。
通过外调核实及综上证据,确认江苏某波纹管厂与开票方某市三江机械弹簧总厂不存在真实业务,周某与波纹管厂不存在委托代购关系[根据财税字(094)26号关于代购货物的税务处理之规定],表明江苏某波纹管厂知道周某提供的专用发票是以从第三方获得的,应作为恶意取得专用发票,此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项、第九条,《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八条第(一)项、第九条第(一)项、第十一条规定,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发票。
处理决定:税务机关根据国税发(2001)5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和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认定江苏某波纹管厂未按规定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向国税机关申报抵扣税款的行为是偷税行为,处以追缴增值税9200.34元及滞纳金,并处1倍的罚款9200.34元。
稽查建议:稽查人员在税务检查时,一定要强化职业敏感性的训练与培养,在认真学习税收政策和法规的基础上,努力提高自身素质,灵活正确运用税收政策,增强对不法行为的判断力。对纳税人要加强税法的宣传教育,有针对性地举办一些讲座,引导其正确运用国家的有关政策,促进经济发展。
【来源:中国企业税收管理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