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权出租,土地使用税谁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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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002年,某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与其所在地村民委员会(镇政府所在地)签订了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租用该村土地2000平方米用于兴建厂房,租金每年6元/平方米。2004年5月,当地税务机关在对该公司2003年度的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针对该公司实际占用的2000平方米土地,税务机关内部在“到底谁是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这一问题上产生了不同的意见,具体有两种:

第一种意见认为:该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是该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

第二种意见认为:该村民委员会是该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

土地使用税纳税人的相关政策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2、国税地[1988]15号《国家税务局关于检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规定:“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因此,“谁使用这2000平方米土地、谁拥有土地使用权”是确定土地使用税纳税人的关键。

本人认为:使用这2000平方米土地的主体有两个,一个是该村民委员会,它是该地的第一使用人,其使用的途径是通过出租来获取租金收益;另一个使用主体是该公司,它是该地的第二使用人,其使用的途径是通过兴建厂房进行生产经营。该地的使用人有两个,而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只能是一个,究竟哪一个是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呢?我们可以通过查弄清谁拥有该地的土地使用权来判断了。

根据1999年国务院令第5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及国家土地管理局[1992]第1号令《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可知,土地使用者通常通过以下几种途径使用土地:

1、土地使用权出让

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2、土地使用权转让

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

3、土地使用权划拨

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通过各种方式依法无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

4、土地使用权出租

土地使用权出租,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单独或者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租赁给他人使用,由他人向其支付租金的行为。

毫无疑问:土地使用权出让时,受出让人将拥有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受转让人将拥有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划拨时,受划拨人将拥有土地使用权。

【来源:中国企业税收管理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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