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商家为了促进商品及时销售,采取的销售方式多种多样,但采取“买一赠一”方式销售商品较为普遍,而是否缴纳增值税说法不一,从笔者接触的税务管理人员、纳税人来讲,基本上都认可“赠一”部分不应该纳增值税,其理由是“赠一”商品一般都是积压商品,实际上是降低商品销售价格,对税收没有直接影响,这部分商品记入“营业费用”科目。
笔者认为,商家采取“买一赠一”方式销售商品,对“赠一”商品应该缴纳增值税,其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八款的规定,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将购买的货物无偿增送他人应视同为销售。例如:某商场春节期间开展“买一台彩电赠送一台vcd”的促销活动。赠送的vcd属商场积压商品,同型号vcd市场价格每台售价300元,成本价200元。当月共销售彩电500台,每台含税售价3510元,赠送vcd500台,取得彩电收入款1755000元。该商场在商品销售时,发票只填写彩电价款,对赠送的vcd,未注明价款。月终会计账务处理为:
借:现金 1755000
营业费用 1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15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55000
库存商品100000
正确帐务处理为:vcd的销项税额=500*300/(1 17)*17=21794.87
借:现金 1755000
营业费用 121794.87
贷:主营业务收入 15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76794.87
库存商品 100000
【来源:中国企业税收管理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