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货物给对方开具发票,这是经营中很正常的事。可有的单位为了免缴税费,却往往心存侥幸不去税务部门给购货方开票。最近,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纠纷案。
因为业务关系,老河口市东风汽车垫片厂从枣阳市玉龙建材总厂处购买货物。玉龙建材总厂于2001年11月10日给东风汽车垫片厂开具了相当部分货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余部分的销货发票,玉龙建材总厂未给东风汽车垫片厂出具。为此双方发生纠纷,东风汽车垫片厂于2004年7月14日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查明,玉龙建材总厂2003年5月23日前具备一般纳税人资格。2003年5月23日枣阳市国税局注销了玉龙建材总厂的一般纳税人资格。同时东风汽车垫片厂欠玉龙建材总厂货款103333.90元未付,已经老河口市人民法院(2004)河民初字第155号民事判决书认可。
枣阳法院审理认为,玉龙建材总厂销售货物给东风汽车垫片厂,应向东风汽车垫片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东风汽车垫片厂获取玉龙建材总厂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依法享有抵扣其应缴税款的权利。
玉龙建材总厂2000年1月~10月共向东风汽车垫片厂销售货款为317756.30元,应向东风汽车垫片厂开具317756.3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但玉龙建材总厂仅于2001年10月10日给东风汽车垫片厂开具88338.60元的增值税发票,下余229417.70元货款玉龙建材总厂未给东风汽车垫片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东风汽车垫片厂不能依法抵扣税款,侵犯了东风汽车垫片厂的合法权益,应承担给东风汽车垫片厂开具229417.70元货款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民事责任。
法院认为,东风汽车垫片厂要求玉龙建材总厂给其开具229417.70元货款增值税专用发票合法有理,予以支持。玉龙建材总厂辩称理由与法相悖,不予采纳。依照《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一审判决玉龙建材总厂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东风汽车垫片厂开具229417.70元货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另承担本案诉讼费1800元。
【来源:中国企业税收管理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