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苏省宿迁市国税局稽查局根据群众举报,对本地一家胶合板厂进行了立案检查。
该胶合板厂属私营独资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从事木材加工销售业务,所用木材全部从农户手中收购。从账面上看,该厂2003年度申报应税产品销售收入652501.29元,销项税金110925.22元,进项税金73761.02元(全部为农副产品收购发票注明抵扣税额),应缴增值税税金37164.20元,税负率为5.70。2004年度申报应税产品销售收入658249.21元,销项税金111902.35元,进项税金74884.08元(其中农副产品收购发票注明抵扣税额74244.76元,其他进项税额639.32元),应缴增值税税金37018.27元,税负率为5.62。
从表面上看,该企业申报纳税都很正常,稽查人员随即将检查的重点转向了对该单位使用的农副产品收购发票的检查。稽查人员随机抽取10份收购发票,将发票上注明的姓名和身份证号码拿到当地派出所进行核对,发现10份发票上注明的姓名和身份证号码全都不相符。
带着疑问,稽查人员找到了具体负责开具收购发票的会计陈某进行询问。在事实面前,陈会计不得不承认了其违章使用发票的行为。原来,他是根据平时有业务往来的部分销售原木农户提供的名单,按照企业每月的销售收入,依照6左右的税收负担率来倒推当月需抵扣的进项税额。以此确定当月收购原木金额,再虚假开具农副产品收购发票,并根据发票的开票日期汇总开具原木收购入库单。每份农副产品收购发票所反映的内容与其生产经营中原木收购行为完全不相符;发票中涉及的农户身份证号码全是陈某自己编出来的。经过进一步深入调查了解,该单位2003年~2004年度开具的农副产品收购发票全属违章使用。
根据《税收征管法》以及《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宿迁市国税局稽查局责令该单位补缴所偷税款148005.78元,并给予所偷税款0.5倍的罚款。由于该厂的行为已构成偷税罪,税务机关已将此案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来源:中国企业税收管理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