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南京市地税稽查一分局在对某企业实施纳税检查时发现,该企业主要从事铁路运输业务,在收到客户运输需求后,代客户向保险公司投保,并取得相应的保险公司发票和保险单,将其中的保险单交付给客户,在完成运输业务后向客户一并收取运输费和保险费。但该企业在进行纳税申报时,未将保险费计入应税依据,仅就其取得的运输费按期缴纳了营业税。对此,会计人员的解释是保险费并不是该企业实际取得的收入,只是代保险公司向客户收取的,要全额转交给保险公司,自己并未从中取得任何收益。税务检查人员根据税法的相关规定向企业进行了解释,并补征了相应的税款、滞纳金,同时处以少缴税款50的罚款。
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营业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所谓的价外费用是指和价款一并收取的手续费、基金、集资费、代收代垫款项等。对于上述案例中企业代收的保险费,就属于价外费用的一种,所以也应并入运输费收入计算缴纳营业税。
【来源:中国企业税收管理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