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周建仁原是姜堰市秦潼镇仁源电器有限公司的老板,厂子里生产的不锈钢法兰、仪表导管、电热器等,销路一直不错,一年下来也能赚个十来万,可周老板总觉得钱赚得不够“油”,眼瞅着材料、工资已经没有降的余地了,于是便打起了“税”的主意,在一些哥儿们的牵线搭桥下,他结识了一些专做发票生意的不法分子,经过一番讨价还价,商定好周老板按发票金额的5支付手续费,从他们手中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从2002年4月至2003年7月,短短的一年多时间里,陆续购得22份增值税发票,税款12.75万元全部申报抵扣,为了掩人耳目,他吩咐会计编制虚假入库凭证做假账以应付税务局查账。2003年7月,姜堰市国税稽查局检查人员例行对其进行检查,一张销货单位为上海市斌翔贸易有限公司的增值税发票引起了他们的注意,经过一番内查外调,终于查清了周老板非法购买增值税发票的全部违法事实,2004年8月公安机关以涉嫌虚开发票罪对周实行了刑事拘留,并于同年11月,姜堰市人民法院做出判处周建仁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5.83万元的刑事判决。
案件评析:我国税法规定,在我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必须缴纳增值税,缴纳的增值税,是按照销售额乘上规定的税率(一般是17)再减去购进物耗材料时向供货方索取的增值税发票上面列明的税款,所以供货方开具的增值税发票是否真实合法直接影响到税款缴纳的多少,本案中周老板为了达到少交税款的目的,通过虚构业务、买卖虚开增值税发票并抵扣税款,其行为构成了我国《刑法》规定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来源:中国企业税收管理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