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巨能公司是一个实行多业经营的集团公司。其经营范围包括电力安装(有相应的电力安装资质)、电力销售和电气材料批发、零售等业务。2004年公司承接“十漫高速路”的架线工程,工程承包合同中包括电线、线杆、配电箱、变压器,即与对方实行的是包工包料方式。
在安装业务收入的纳税问题上,国税部门认为:公司是属销售变压器等材料并提供安装服务,其中既涉及营业税应税劳务又涉及增值税的货物,并且属“一项销售行为”,所以是一种“混合销售行为”。根据增值税的规定:从事货物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在内(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销售额中与营业税应税劳务营业额的合计数中,年货物销售额超过50,营业税应税劳务营业额不到50。)的混合销售行为,一律视为销售货物,应当征收增值税。该公司除混合销售业务外,年货物销售额为100,并且公司是属从事货物批发、零售的企业,故其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征收增值税。
地税部门认为:该公司拥有安装资质,并且承包安装业务均与对方签订了安装合同,向对方提供的是一种建安劳务。根据营业税规定:“建筑业”中的征收范围包括“安装”在内,所以是属营业税-“建筑业”的征税范围。同时认为:变压器等设备反映在公司的产值中,在计算征收营业税时,还应当将设备的价值一并作为计征营业税的计税依据。
该公司到底应当如何纳税?笔者认为:
根据营业税规定:“建筑业”是指建筑安装工程作业。其征税范围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其他工程作业。而所谓的“安装”是指“生产设备、动力设备、起重设备、运输设备、传动设备、医疗设备及其他各种设备的装配、安置工程作业,包括与设备相连的工作台、梯子、栏杆的装设工程作业和被安装设备的绝缘、防腐、保温、油漆等工程作业在内”。该公司拥有安装资质,且与对方签有书面的承包合同,提供的是属《营业税暂行条例》中规定的“建筑业”应税劳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只有在为用户安装属于自产的产品时,应在产品的移送环节和建筑环节分别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也就是说,只有当生产与建筑两个环节合二为一时,才应当征收增值税,否则,就只征收营业税。因为该公司安装所用的设备等原材料是根据工程的需要从市场中购买,而并不是由该公司生产。所以不能认定为公司是一种混合销售行为。换句话说,“建安”行为不是混合销售行为。该公司提供建安劳务同时又销售货物,是一种兼营行为。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纳税人兼营非应税劳务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不分别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的,其非应税劳务与货物或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对于纳税人兼营的非应税劳务,是否应当一并征收增值税,由国家税务总局所属征收机关确定”。
在安装业务的计税依据上,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文第三条的第十三款规定:“通信线路工程和输送管道工程所使用的电缆、光缆和构成管道工程主体的防腐管段、管件(弯头、三通、冷弯管、绝缘接头)、清管器、收发球筒、机泵、加热炉、金属容器等物品均属于设备,其价值不包括在工程的计税营业额中。其他建筑安装工程的计税营业额也不应包括设备价值,具体设备名单可由省级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列举。”且该通知规定:“本通知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凡在此之前的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此前因与本通知不一致而已征的税款不再退还,未征税款不再补征。”而《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安装工程营业额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鄂地税发[2004]139号)文对电气安装中对“设备”的具体界定是:“电气设备中各种电力变压器、互感器、调压器、感应移相器、电抗器、高压断路器、高压熔断器、稳压器、电源调整器、高压隔离开关、装置式空气开关、电力电融器、蓄电池、磁力启动器、交直流报警器、成套供应的箱、盘、柜、屏及随设备带来的母线、支持瓷瓶为设备。”同时,该文件规定的是从2004年9月1日起执行。也就是说,自2004年9月1日起,对凡属省级以上地方税务机关界定为“设备”范畴的,就不应当再作为计征“建安”营业税的计税依据,并且对过去已征收的不再退还,未征的不再补征。
【来源:中国企业税收管理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