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样是报酬,纳税不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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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县电信公司于2004年为了“减员增效”,对距法定离退休年龄在5年以内的在职职工实行自愿申请内部退养并给予一次性补偿的措施以解决公司富余人员。同时,对内退人员协议约定:内退期间由公司继续缴纳应由公司承担的医疗和养老保险。原公司职工刘某属公司的内退人员之一。内退后刘某又与公司签订了一份劳务合同:承担某乡镇的电信收费、维修等任务,公司按收费的一定比例支付手续费(每月公司按应收费金额扣除应支付的手续费后由刘某先一次性垫付资金,然后再由刘某向分户收取)。当月刘某取得手续费收入1550元(当月从公司领取的工资、薪金为1090元)。对刘某取得的收入应当如何纳税?

电信公司认为:刘某与公司之间是一种雇佣的关系。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单位或个体经营者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雇主提供应税劳务不属征收营业税范畴。所以,对刘某取得的手续费收入不应当征收营业税。但对其提供的劳务所取得的报酬属“工资、薪金”性质。根据[国税发(1999)58号]文规定:“个人在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重新就业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与其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同一月份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并依法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据此计算应缴个人所得税:(1090+1550-800)×10-25=159元

分析:在确定如何纳税之前,应当首先弄清刘某与公司之间的真实身份。毋庸置疑,刘某在“内退”之前与公司之间是一种劳动合同关系。其在被雇佣期间为公司提供的应税劳务所取得的报酬属“单位雇佣的员工为本单位提供劳务不纳营业税”范畴,其取得的报酬属“工资、薪金”性质。刘某向公司申请“内退”,并与公司签订了“内退”协议后,刘某原有的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也就不复存在。

刘某在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之后与公司之间签订的是一种劳务合同。劳务合同是提供劳务一方为需要的一方以活劳动形式提供劳务,由需要方支付约定的报酬,双方为此而签订的协议。劳务合同与劳动合同是截然不同的两个概念。劳动合同是用工单位与劳动者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因为各种原因,有时会产生用劳务合同代替劳动合同的现象。因此,对劳动合同、劳务合同要严格加以区分。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的主要区别有以下几个方面:

主体有严格的特定性。劳动合同一方是用人单位,另一方是劳动者,不能双方都是公民个人,也不能双方都是法人单位。而劳务合同双方既可以都是法人,也可以都是公民,或者一方是法人,另一方是公民。

两者的法律性质和处理争议的法律依据不同。劳动合同是确立劳动关系的依据,属于《劳动法》范畴,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实行仲裁前置,不经仲裁的不能直接进入诉讼程序。而劳务合同是建立民事、经济法律关系的依据,属于民法、经济法律范畴,受民法、经济法调整。因履行劳务合同发生的争议不归劳动争议仲裁机关管辖,当事人可直接进入诉讼程序。

合同的内容不同。劳务合同完全由双方当事人协商,只要双方协商的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双方就必须履行。而劳动合同中凡属国家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就不容当事人协商,不得变更、规避或抛弃。劳动合同具有不可替代性。即权利、义务直接与主体人身相联系,不得转让或转移,否则不生效。而劳务合同经双方协商可以转让和转移。

合同的主体地位不同。劳动合同签订后,劳动者已成为用人单位的一员,二者的关系具有从属性,用工单位享有分派和指挥劳动的权利,承担劳动过程的风险责任,劳动者享有获得安全保护和社会保险等权利,负有服从和遵章守纪、完成生产定额的义务。而劳务合同的主体之间是相互独立的平等主体,劳动支配权归各自所有,双方始终以自己的名义分别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并不存在从属关系。

劳动报酬的方式和性质不同。在劳动合同中,关于劳动报酬的约定,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劳动的数量、质量以及国家有关规定给付劳动报酬,以工资形式持续、固定、定期出现,体现按劳分配和国家规定的保护政策,只要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而劳务合同中的劳务价格是按等价有偿的原则,根据市场价格一次性支付。

承担的风险责任各异。由劳动合同确立的劳动关系兼有劳动管理和商品交换双重性质。劳动者的风险(生、老、病、死)以及在履行职务行为中给他人造成的利益损害,由用人单位承担,即使解除合同,用人单位也必须承担法律规定的相关责任。而由劳务合同确立的劳务关系中,双方纯属一次性的商品买卖关系,风险除非因劳务需要方的原因引起的,否则由各自承担。

由此可见,刘某与公司之间并不存在雇佣合同的关系,对其向公司提供的劳务并非是属电信公司内部员工有偿提供应税劳务的行为,而是属于电信公司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有偿提供应税劳务的行为,并且公司必须以税务机关监制的劳务发票作为入账的依据。对刘某取得的手续费收入,一是应当按“服务业”缴纳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1550×5.4=83.7元;二是要按“劳务报酬”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1550―83.7―800)×20=133.26;对刘某每月取得的内退工资即补偿性质收入应缴纳“工资、薪金”收入个人所得税:(1090-800)×5=14.5元。合计应缴地方各税:231.46元。

【来源:中国企业税收管理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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