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主要生产各类纱、线、坯布的纺织公司,以出口产品为幌子,采取将内销货物假报成出口销售、大肆接受虚开发票等手段,在短短半年多时间内,偷逃国家税款592万元。海门市国税稽查局经过长达6个月的艰苦侦查,行程万余公里,终于在2004年12月将此案告破。
异常账户牵出惊天大案
南通华润大生纺织有限公司系华润轻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下属的外商独资企业,2003年3月由华润轻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收购南通市第三棉纺织厂的有效生产经营性资产进行资产重组,成立了外商独资企业"南通华润大生纺织有限公司",公司主要生产各类纱、线、坯布,年产纱线16000吨左右,坯布3500万米左右,年产值约3亿元。
2004年7月,海门市国税稽查局选案人员对该企业1-6月的纳税情况进行选案评析时发现,企业税负与同行业相比差距很大,与该企业往年资料相比,销售呈增长趋势,申报税款却急剧下降,存在严重偷税嫌疑。同年7月28日,稽查局局领导指派3名稽查人员成立检查小组对南通华润大生纺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润大生)开业以来的增值税纳税情况进行了专项检查。
检查组进驻企业后,按照预定计划,对有关账户进行了全面检查。通过检查,发现企业“应收账款—外销服装”在2004年6月底之前一直保持着大额贷方余额,且未有服装销售实现,十分异常,故询问财务人员,财务人员马上反映外销服装是用华润大生生产的纱、布委外加工后出口,具体由华润轻纺投资公司上海分销中心负责印染及服装加工、报关出口等事宜。由于外发加工单位较多,上海分销中心外加工发票未及时汇总到华润大生记账,成本核算不及时,故收到外汇一直挂账未及时作销售。稽查人员提出要查看委外加工有关明细账,企业经办人员以“很多委外加工发票来得晚,有关成本核算资料尚未整理”为理由婉言拒绝,要求检查人员一周后再来核对。带着这个疑点,检查小组于8月13日再次进驻华润大生,发现企业在7月底已将“应收账款—外销服装”贷方余额全部转为出口销售,但从企业提供的委外加工合同及报关单等有关核算资料中发现这批服装出口业务存在很多矛盾,华润大生假报出口偷税案初露端倪:
(1)、外销服装报关出口全部在2003年12月底前完成,而华润大生发出委外加工纱、布大都在2004年1-7月间进行,即这批外销服装与后面发出的委外加工纱、布毫无关系。
(2)、服装加工、坯布染色、外购染色布等内容与签订的服装出口贸易合同内容不相一致,具体反映在加工服装品种与签订合同上注明的服装品种不一致;使用的面料与签订合同上注明的服装面料不相符,比如出口报关的是针织服装,而发出委外加工面料大部分为梳织面料。
(3)、委外加工的纱、坯布在发货单上大部分单独计价,而不是按库存商品成本计价。调查过程中,仓库保管员的一句话引起了稽查人员的注意:发货单上即是市场不含税销售价,是用于收取销售款的依据。
针对一系列问题,稽查人员顺藤摸瓜,要求企业详细提供这批服装出口的所有资料,同企业有关财务凭证逐笔进行核对,经核实,华润大生服装出口业务基本情况如下:
(一)、出口销售、收汇情况:
(1)、2003年11月—12月企业服装报关出口4232070.45美元,其中有3290000美元集中在2003年12月29、30、31日3天内报关出口。
(2)、2003年11月—2004年6月共收到外汇4232070美元,折合人民币34978058.55元。
(二)、外发委外加工情况(2003年11月—2004年7月):
a、华润大生用于该出口业务的外发委外加工自产纱、布共21795182.79元,其中2003年11—12月外发2076952.39元,2004年1-7月外发19718230.4元。
b、该出口业务耗用外购的纱、布全部在2004年5—7月购进,涉及企业25户,其中24户已开来发票,发票金额10070410.47元,企业已入账并抵扣进项税金1733127.16元。
c、服装加工单位涉及2户,1户是普宁市流沙卓生服装厂,2003年11月开来服装加工发票,金额85590.40元,抵扣税金14550.37元;另1户是广东潮阳市新纪龙服饰有限公司,2004年1月—6月开来服装加工发票,金额757799.81元,已抵扣税金128825.97元。
d、坯布染色费单位涉及5户,2004年5—7月开来染色发票,金额861317.97元,抵扣税金146424.05元。
案件至此取得了突破性进展,呈现在办案人员面前的是一个个疑团:企业出口业务是真是假?出口的服装从何而来?账面反映的出口服装耗用材料、加工费是否真实?外发加工的纱、布到底去向何方?
内查外调终得移花接木真相
鉴于案件较为复杂,涉税金额巨大,稽查局局长室迅即成立专案组,提出侦查突破方向,及时兵分几路,分头出击调查取证。
1、内查账面、出库单及报关单据、收集违法证据。
一路检查人员仔细审查华润大生的账面情况、产品出库单及外销服装报关单据,进一步确定华润大生的外销服装全部于2003年12月底前完成出口报关,而其自产纱布及外购染色布发出及服装、印染加工的时间绝大部分发生于2004年1-7月份,表明其自产纱布及外购染色布发出时间及服装、印染加工均与外销出口服装无关,而为他人国内销售所用。
2、外围广泛调查取证,查找移花接木真相。
在紧锣密鼓内查取证的同时,其他检查人员分头赶赴山东、浙江、四川、广东等地的货运公司、联运公司以及服装加工受托单位对华润大生外发委托加工的自产纱布情况深入调查取证,掌握货物去向和资金流向。办案人员不辞艰辛,历时两个多月,行程一万多公里,终于查清了华润大生移花接木偷税的真相:
(1)、发出货物运送方向印证内销偷税事实。
根据运输单位所提供的资料显示,华润大生外发委托加工的自产纱、布均运往广州、浙江钱清、绍兴柯桥、常州等市场,而并未运往合同规定的服装加工单位。
(2)、加工情况不实表明企业存在接受虚开发票现象。
检查人员赶赴服装加工单位广东汕头新世纪服装实业有限公司外调取证,发现加工单位取得的加工布料存在问题:a、受托加工单位取得的加工布料的时间分别在2003年10月19日、10月23日以及2004年4月份共三期,而华润大生发出自产纱布的时间却在2003年11月-2004年7月的每个月;b、受托加工单位取得的加工布料均为染色布料,而华润大生发出的布料却均为白坯布以及纱线;c、受托加工单位取得的加工布料约值500万元左右,而华润大生发出的自产纱布却计2000万元之多。赴各印染加工单位外围调查结果显示,印染单位收到的待加工坯布均为绍兴、成都、遂宁、湖北等地的企业所送,而非华润大生所送的坯布。
(3)、外购染色纱布运往国内各市场揭开企业偷税盖头。
检查人员分赴华润大生外购染色纱布的相关销售单位,主要集中于山东、浙江、四川等地,印证华润大生外购的染色纱、布均未运往普宁及潮阳服装加工单位,而是被提往广州、绍兴、成都等地。
以上证据表明华润大生外发委托加工的自产纱、布均未用于公司的出口服装业务,而是被他人提走用于国内市场销售,明显存在恶意偷税。
3、多方求证,力求铁证如山。
随着数百份外调资料的陆续到位,稽查人员依法找华润大生常务副总经理彭耀光、财务负责人张玉林、经营部负责人戴忠义、外销经办人徐勋等人进行调查询问,通过几轮交锋,他们均承认华润大生发出的自产纱布均由服装购货单位香港祥安公司黄懋金所提走用于国内市场销售,外购染色布、染色费、服装加工费均由黄懋金操作,并由黄懋金负责提货用于国内市场销售,企业支付的服装加工费及印染费并未用于外销服装,加工布料及印染布料也非华润大生所有,华润大生只是被黄懋金顶名报关出口了一批不知从何而来的服装。
税法岂容亵渎偷税必被严惩
2004年12月,海门市国税局重大案件审理委员会根据稽查局的检查结果,对南通华润大生纺织有限公司偷税一案依法做出了处理处罚决定:
一、企业违法事实:华润大生2003年12月至2004年7月间发出自产纱、布,非用于外销服装的生产,而是内销未入账未申报,计不含税价21795182.79元,偷增值税3705181.07元;企业外购染色布后发出未用于外销服装,内销未入账未申报,共计不含税价11404239.91元,偷增值税1938520.73元;企业未提供加工布料,未用于外销服装的服装加工费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843390.23元,非法抵扣进项税额133961.38元;企业未提供加工布料,未用于外销服装的布料染色加工费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861317.97元,非法抵扣进项税额146424.05元,合计偷逃增值税5971072.90元。
二、处理处罚决定:对南通华润大生纺织有限公司追缴增值税偷税款5971072.90元,处所偷税款的1倍罚款5971072.90元,加收滞纳金218266.66元,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该企业的法律责任。
2004年12月28日,南通华润大生纺织有限公司所偷税款及罚款全部缴入国库,一起偷逃增值税近600万元的涉税大案的税务处理工作,终于画上圆满的句号。
深思此案引发一些启示
启示一:市场经济条件下经营方式的多样化,加强税收管理需要部门之间、跨部门之间紧密协调配合。
华润大生偷税案最终因为时间跨度较长、货物已经报关出口,主要经办人员香港祥安公司黄懋金去向不明等原因,未能进一步核实企业是否虚假出口骗取出口退税,给此案查处结果带有些许遗憾。此案一方面暴露了税务部门出口退税稽核工作的失误:如果当时稽核人员在企业申报退免税时能够及时发现企业的虚假出口行为,就可以杜绝这样恶劣的偷税事件发生。另一方面暴露出了税务机关内部一直存在的征退脱节、跨部门协调配合不畅的问题。征、退环节的税收管理分属征税部门和退税部门,使骗税行为查处增加难度;税务部门与海关之间尚未建立规范的工作联系制度,数据共享困难,协查回函率低,复函结果不明确,导致实际操作困难。因此,应尽快规范相关业务,建立有效的约束机制,形成高效完善的管理体系。尤其是作为主管税务机关,从外部来讲要加强与其他相关机关的配合,建立信息共享机制,防范和打击出口骗税;从内部讲要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要充分利用“金关工程”“金税工程”、“ctais”系统等电子信息网络系统,提高办事效率和管理水平。
启示二:税收违法案件呈现新特征查处要有新方法。
本案属于典型的做“假账”偷税,纳税人以外销服装为幌子,将自产、外购的纱、布发往各大市场的个体工商户,销售不入账,移花接木偷税,具有很大的隐蔽性。其实企业做“假账”的问题一直困扰着税务机关,目前一些纳税人不是简单在账目上做手脚,而是采取做假账、多头开户收入不入账、设置两套账等账外经营的手法偷逃税款。以往税务机关的检查方法主要从账证表的内在逻辑关系入手,检查体系是建立在企业核算真实、反映全面的基础之上,面对真假两套账偷税的隐蔽性,从账面上稽查人员很难抓住其违法的证据。面对偷税新特征,建议在税收稽查工作中选准五个“突破口”解决账外经营的稽查难点。一是以银行对账单为突破口,通过银行对账单查找企业进销商品不入账等违法线索;二是以生产成本差异为突破口,查找加大生产成本核算的违法手段;三是以保管账或盘点表为突破口,从中查找隐匿销售收入、账外销售等违法线索;四是以销售合同是否如实履行为突破口,从中查找实现销售收入不入账或虚设往来账户将收入长期挂账的异常现象;五是以非法凭证为突破口,正向和逆向查找购销双方的违法线索。通过扩大广度、拓展深度、加大力度上做文章,真正做到查处一个,教育一片,达到以查促管的目的。
启示三:专用发票“飞过海”防不胜防,需要明确责任,强化监控。
防伪税控系统的普遍推行、金税工程的稽核比对,仍旧防不住增值税发票专用发票“飞过海”,最终需要税务人员强化责任,围绕票货款三个内容细查深究,才能堵住专用发票违法犯罪漏洞。本案中,华润大生公司取得的加工、印染发票均不是真实发生的业务,开票单位将为他人提供的业务采用“飞过海”的方式,开具给第三方抵扣,票是真票,但给了非购货人,这些从金税工程往往看不出破绽,只有围绕票、货、款三方面检查,一通过金税工程查票真伪;二查是否有货,从那里来,途中谁运输?三查资金流,确定款的走向,从企业通过银行资金往来的凭证,查找银行交易原始凭据——企业资金落出下家往往是中间人,中间人在资金流的环节中起到承上启下的功能,在虚开发票的犯罪中起着牵线搭桥的作用,是案件得以突破的关键,因此,必须确定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中间人或操作手,必须对每笔业务的来龙去脉进行仔细地核查,这样才能使嫌疑人资金流向何人全部跳出来,结合业已建立企业和中间人的数据库,理出关键中间环节的持卡人、卡号,掌握了个人卡的账号,才能从银行调查其身份证号码。通过身份证号码借助公安机关的力量找出嫌疑对象,进而全面突破。
启示四:以物易物销售、委托加工业务容易鱼目混珠,加强管理势在必行
本案中,无法最终认定纳税人虚假出口的理由就是纳税人解释确实有服装出口,出口的服装由广州、浙江钱清、绍兴柯桥、常州等市场提供,企业发出的纱、布是委托他人加工后抵服装货款的,业务介于易货贸易、委托加工业务之间,企业本身不是故意偷税,只不过认识上存在偏差。针对以上问题,笔者建议:规范企业的销售行为,买卖双方产品相互交换,双方应该按照自己和对方产品的销售价作购入和售出处理,并计算销项税金,并要与委托加工业务严格区分。要进一步加强对以物易物销售的管理,对不经常发生委托加工业务、跨省加工、加工金额大的企业委托加工,应由当地税务机构重点审核备案,并于收回委托加工时,由该企业持委托加工协议书、发运原材料和接受加工品的运输发票、对方税务机关开具的确认书等原始证明材料到税务机构销案。同时,定期开展专项清理检查,严防企业利用委托加工方式隐瞒易物销售收入,造成国家税款流失。
启示五:预防涉税犯罪亟待提高公民法制意识,需要税务部门加强税法宣传辅导,这是固本之策。
在查处华润大生偷税案件过程中,稽查人员从相关涉案人员的谈话中不止一次听到。前期,纳税人主观上没有偷税意识,但为他人利用突然提前报关,发现问题以后未及时向有关行政部门汇报处置,而听任自流、自圆其说,最终造成了偷税事实的发生,客观上纳税人对一些类似易货贸易是否属征税范围,认识上存在偏差。因此如何加强对外销业务的财务监督及纳税辅导与宣传,是摆在我们税务部门面前的一项重要工作,征管部门在做好日常征收工作的基础上,还要大力加强税法的宣传与辅导培训工作,稽查部门在查账的同时也要进行必要的纳税辅导,以提高纳税人依法纳税观念及意识。这不仅仅是是我们的工作职责,更是执法为民、服务经济的现实要求。
【来源:中国企业税收管理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