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设小金库,偷逃税款国法不容
返回

一、企业基本情况:

丹阳某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厂址座落在丹阳市xx镇,经济类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人代表;王某某,税务登记号;3211xxxxxxxx,主要生产经营品种;不锈钢制品,主要耗用原材料:不銹钢板等。该企业有部分产品自营出口,并以6.8的形式预缴税款,从1996年-2004年3月间申报销售收入90406368.14元(其中;自营出口27219419.86元),实现销项税金;10741781.09元,取得进项税金;9836301.25元,进项转出;550214.65元,应缴纳增值税;1455694.49元,历年税收负担率仅为2.30,已缴纳增值税;1500920.70元,多缴纳增值税;45226.21元(6.8预缴税款)。

二、检查计划及实施方案的确定:

2004年5月23日我局接到来信举报,称该企业存在私设小金库进行偷税的行为,稽查局领导随即对该举报内容进行了分析,认定该举报的内容真实可靠,为了能在第一时间取得有关偷税证据,局领导果断采取了检查方案,并在第二天(星期六)抽调多名稽查干部随即对该企业进行全面检查,并要求检查人员从该企业的财务、成品仓库、生产车间同时入手,尽可能地获取第一手产销存资料,以便从中发现偷税的踪迹。

三、主要违章事实:

经查:该企业在1995年3月开办至2004年3月间,该企业销售不锈钢制品、废料收入不入账,将该部分收入私自存放企业设立专用基金账户,并将该基金用于日常开支,该企业从1995年4月至2001年4月间,销售不锈钢制品、废料收入3085076.05元(含税),从2001年5月至2004年3月间销售不锈钢制品、废料收入2002259.95元(含税),累计隐瞒销售收入5087336元(含税),偷税额:739185.57元(其中:2001年5月1日前448258.91元,2001年5月1日(含)后290926.66元),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和第十九条的规定。

四、处理及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前第四十条和修订后五十一条、第六十三条规定:追缴增值税:693959.36元。{739185.57元-45226.21元(属开具出口专用缴款书预缴增值税,多缴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前的第二十条和修订后的第六十三条和第三十二条规定,对上述查补增值税:693959.43元,按规定加滞纳金。

上述隐瞒的销售收入:4348150.43元(扣除查补增值税:739185.57元)逐年调增应纳税所得额:3608964.86元,(该企业1996-2004年4月账面利润年年亏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前的第四十条和修订后的第五十一条、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对上述查补税款:739185.57元处以罚款:235115.11元(其中:对2001年5月1日前的少缴税款:448258.91元处以0.2倍的罚款,计:89651.78元。2001年5月1日(含)后的少缴税款:290926.66元处以50的罚款,计:145463.33元)。

五、案件的执行情况:

此案经丹阳市国税局审理委员会初审报经镇江市国税局集体审理委员会审理后,于2004年9月18日作出了税务处理决定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在11月5日前该企业已分期全部缴纳查补的税款、罚款、滞纳金。

六、查处本案的体会:

在查处此案的过程中,检查人员能及时剖析发现的问题,针对该企业偷税的手段和成因进行研究。主要体会有:

1、该企业从开办到检查人员检查为止,累计隐瞒销售不锈钢制品、废料收入达5087336元(含税),作为村委会集体办的企业(村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人经多次更换,村委会并对该企业制定严格的财务审核制度,每年对企业财务进行审计,审查该企业专用基金收入、开支情况。而该企业的法人、财务、村委会及有关领导对该专用基金收入是否按有关规定纳税避而不谈,这些人是不懂税法还是纳税意识存在问题,这种现象让人不可思议。

2、该企业隐瞒收入金额如此之多,作为企业历年来经营法人及村委会负责人有不可推辞的责任。也正是这些法人和有关负责人对小金库资金的追求。该企业从开办初期的每年少报收入几万元发展到每年十几万元、几十万元甚至一百多万一年,每年逐步增长。从开办初期的废料收入列入专用基金,发展到以后将产品收入划入专用基金账户,使企业的小金库资金越来越庞大,从而满足了企业及村委会不必要的开支,也导致了企业严重的偷税事实。

七、稽查建议:

1、加强税源监控预警机制。税务管理部门在进行稽核评税时,应深入分析纳税人申报的财务会计资料,纳税申报资料,并对企业生产过程所发生的材料领用、耗用、结存加以核查。从中发现企业在生产经营存在的种种弊端。如发现纳税人财务状况、纳税状况与经济发展和经济运行相背离时,应及时启动税源预警机制,将其列入重点监控对象,发现有重大偷税行为的,及时移送稽查部门进行查处。

2、加强一般纳税人的认定以及跟踪管理。对所认定的一般纳税人在账务设置上必须按照相关规定的要求来操作,包括健全原材料、产成品的核算和进出库制度,现在有些依法纳税意识淡薄的纳税人往往就是通过建“糊涂”账来达到偷税的目的,同时也给稽查工作制造了很大的障碍。

3、继续加大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特别是对有些企业长期不检查,存在侥幸心理和依法纳税意识淡薄、采取账外账经营等恶劣手段进行偷税的不法纳税人要加大检查的深度和处罚力度,要充分发挥我们稽查的威慑作用。

【来源:中国企业税收管理网】

 
* 技术支持单位:浙江衡信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