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工产品哪来的建筑施工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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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来源

2004年3月,镇江市丹徒区国税局稽查局接到一封举报信,反映镇江市xx化工公司销售涂料开具地方税务局的施工发票,涉嫌偷税。为此,便对该公司进行专案检查。

二、纳税人基本情况

检查组于2004年10月19起对xx化工公司2003年税收政策执行情况进行了检查,该公司2003年申报销售收入12141214.12元,销项税额2064006.40元,进项税额1901478.40元,应纳税额162528.00元。2004年1月至9月申报销售收入18345682.31元,销项税额3118766.00元,进项税额2904537.26元,应纳税额214228.74元。

三、基本案情和主要作案手段

该公司2003年1月变更开始生产销售tt926涂料,并提供施工,税负2003年却只有1.3,2004年只有1.1,账面上反映销售涂料与施工为混合销售,均开具我国税部门的工业企业统一销售发票,未发现开具地税部门发票情况,但对于稽查人员对其法定代表人李某提出低税负质疑,结果无法得到令人无法信服的解释,于是立即组织人员开展检查。

在对该公司两年经营情况进行的调账检查中,稽查人员发现该公司有好几个月的成本结转数都大于销售收入数,有一笔“其他应付款—李某”余额较大,但李某说公司资金紧张,他垫了部分资金在公司。在接触举报人及对该公司业务人员的调查中发现其在山东的一笔业务收入账簿上未反映,便向对方税务机关发函调查后,结果疑团终于被解开,其在我市地税部门以其他建筑公司名义代开二份建筑施工发票,并在我市商业银行开具的账户未在账簿上反映,山东这家业务单位的货款就是打到这个账上的。在对这个账户进行检查后,很快,法定代表人李某被请进税务局。面对稽查人员的提问,开始李某一再抵赖,大喊冤枉,当稽查人员把大量事实摆在其面前时,李某感到无法狡辩蒙混,最终交待出整个偷税过程。

李某为会计出身,一年前在酒席上结识了某建筑公司林某,得知开具建筑施工发票交纳的营业税远远低于17的增值税税率。随后,即在商业银行开了一个户,遇到购货单位财务人员把关不严的就请林某开具建筑施工发票,偷逃增值税,经过双方商定,林某以8收取各项税费。为了在账簿上瞒天过海,从商业银行向外支付的各款项在账上全记现金,对应科目为“其他应付款—李某”,最后李某为了请求税务机关对他从轻处罚,交出了那本账外收入明细账。

经检查该公司银行存款账户中及李某提供的账外账,发现该单位收取购货单位货款中2534897.36元记入账外账簿,未申报增值税368318.42元,违反了《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的规定,属偷税行为。

四、处理结果

在检查过程中,该公司不能积极主动配合检查,但交出账外账态度较好。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缴该公司所偷税款368318.42元,并处以一倍的罚款计368318.42元,以及加收滞纳金。由于涉案金额巨大,达移送标准,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从该案反映的问题及建议

现在,要加大检查力度,尤其是对企业资金往来、经营范围等情况要加强检查,必要时要进行外调。

1、税务机关要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了解,要深入企业调查,了解生产经营范围,资金运转情况。

2、要对企业供货合同等进行日常检查,以防有价外费用或存在混合销售行为,甚至不开发票隐瞒销售,偷逃国家税款,必要时要进行外调。

3、国税、地税部门要密切合作,加强发票管理,尤其是地税部门的建筑按装等发票,防止不法分子利用增值税和营业税的税率差偷逃国家税款。

4、如发现代开发票及接受虚开、代开发票的行为,一定要从重从严查处,达移送标准的一定要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来源:中国企业税收管理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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