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一位纳税人向本人提出质疑:土地价值是否应当征收房产税?该纳税人于2005年在本县“商业步行街”购门面房一间,购买价为60万元,所购门面用于自己经营。当地税务机关按照购买价扣除30后的余额按1.2的税率征收房产税。所以该纳税人就提出:房产税应当依照房产原值征税,而本人所购房屋的造价仅在20万元,其余应当是土地的价值,难道土地价值也应当征收房产税?
“房产”是以房屋形态表现的财产。房屋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有墙或两边有柱),能够遮风挡雨,可供人们在其中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根据房产税的有关对“房产原值”的界定:“房产原值是指按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在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车间、仓库、机房、车库、办公室、宿舍等房屋本身原价。”那么土地价值是否就应当记入“固定资产”的科目中?
按照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纳税人购置的不需要再经过建造过程既可使用的房产,按实际支付的买价,包括购买房产过程中缴纳的有关税金及费用作为房产的入账价值,纳税人实际支付的买价当中相应就包括了土地的价值在内;自行建造的房产,按建造该项房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全部支出作为入账价值,既然是“全部支出”,就应当包括建房征地费用,如土地补偿金、拆迁补偿费、建房手续费等。自行建造的房产,在会计处理上,企业购入的土地使用权,或以支付土地出让金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按实际支付的价款,借记“无形资产”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待该项土地开发时再将其账面价值全部转入相关在建工程,借记“在建工程”等科目,贷记“无形资产”科目;工程竣工验收后,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在建工程”科目。从会计处理上也可看出:土地价值记入了固定资产原价之中。土地一旦被用来建造房产,其土地的价值就应当从无形资产转入在建工程,最终组成固定资产-房产的价值。
由此可见,房产相应所占的土地价值应当与房屋建造成本一并作为计征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来源:中国企业税收管理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