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销售产品莫忘缴纳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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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国税稽查局对江苏省扬州市某刷业有限公司进行正常检查。该单位主营:复合材料,兼营:牙刷制造、销售,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4年1月—12月该单位向国税机关申报应税收入1548136.48元(其中:牙刷收入54321.20元,占收入总额3.5),应纳增值税83599.37元,税负5.4。通过检查所属期相关账簿、凭证、报表等资料,该单位能较准确的核算增值税销项、进项税金,税负与同行业相比也正常,看似无问题。

稽查人员在核对成本资料时,发现该单位网页制作和维护费用金额较大,询问当事人后得知:该单位原从事复合材料生产销售,2003年该单位自主研发成功专利产品—“爽牌”音乐牙刷,为了宣传产品该单位聘请某网络公司为其制作网页并定期支付维护费用,并再三强调“只是宣传而已,没有用的”。仅仅是为了宣传产品吗?

通过向该单位网管人员询问,稽查人员了解了该单位网络销售产品的步骤和方法,但该单位的负责人百般狡辩,不承认发生过网络销售产品情况。

细心的检查人员在明确了检查的重点、措施、方法后,突击检查了该单位的生产车间、成品仓库及负责人和会计的办公地点。从负责人的办公地点,检查人员发现了该单位所属期间216份“邮寄包裹单”,邮寄包裹单注明:收货人姓名、地址、货物名称、数量等;从成品仓库,检查人员发现了该单位所属期间音乐牙刷的进、出、存的明细记录。

在大量的事实面前,该单位负责人不得不到出通过网络销售音乐牙刷的违法事实。

原来,因自主研发专利产品“爽牌”音乐牙刷的前期费用较高,为了尽快向市场推出产品并节约费用,该单位选择了网络销售方法。如果用户登陆该单位的网址,需要该单位的产品时,先由网管人员核实初步情况,待对方将货款汇入单位负责人个人的信用卡账户后,经单位负责人核准后再通知仓库将约定的货物通过邮寄的方式发送给对方。

该单位采取“网络销售产品”的方式,2004年1月—12月未申报应税收入210482.94元,未申报、缴纳增值税35782.10元。

处理决定: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国税稽查局认定该单位的行为已构成偷税,决定追缴增值税35782.10元,按规定加收滞纳金,并处以所偷税款一倍罚款。目前,该案件已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稽查建议:

随着网络技术的不断普及和发展,当前许多纳税人都选择了网络这种高效,便捷的的技术来介绍企业并销售货物,网络销售无疑是一种先进的销售手段。但是,因市场竞争激烈,一些纳税人受利益的驱动,利用网络销售现货交易、不需开票、难以核实等特点,肆无忌惮地瞒报应税收入,千方百计地偷逃国家税收,手段相当隐蔽。稽查人员要适应时代的发展,在“苦练内功”的同时多观察、多分析、勤思考,善于运用多种行之有效的稽查方法捕捉违法线索,发现问题一查到底。

【来源:中国企业税收管理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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