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八个月,偷税一百四十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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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来源:

铜山县国税稽查局案件举报中心在八月初,接到一封反映徐州某铸造有限公司偷税的人民来信,该信详细介绍了该公司偷税所采取的手段,隐瞒生铁的大约数量,对所造成的税款损失都有初步估计,并提供了可能存有原始资料的相关人员。该举报信提供的线索比较详实,稽查局领导非常重视,立即成立了专案组,对该案进行分析和讨论。

二、纳税人基本情况:

徐州某铸造有限公司成立于上个世纪八十年代中期,为铜山县利国镇寄堡村一小型集体企业铁厂,后经改制为以马朝军为法人代表的股份制企业,该企业于2004年11月由现任厂长厉恩富承包经营,承包期十年。该公司生产经营范围是生铁冶炼、球团烧结等,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该企业拥有固定资产980369.70元,2004年11-12月销售收入3328498.65元,申报应缴增值税129822.15元,利润总额--152601.87元,税负率3.84。2005年1--6月销售收入13353645.10元,申报应缴增值税206132.87元,利润总额--555282.91元,税负率1.54。远远低于同行业税负8的水平,该企业确实存在重大偷税嫌疑。

三、主要违法事实

经检查,该企业的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2004年11月至2005年6月销售焦沫、水渣、石灰沫等241352.28元(含税),应提销项税35068.28元,已提11033.16元,应补提销项税24035.12元。

(2)2004年11月至2005年6月取得不符合规定的运输发票抵扣税款130860.74元。

(3)2005年1月至6月销售生铁,少申报收入7608572.92元(不含税),应补增值税1293457.20元。

(4)2005年1月至6月月购进固定资产抵扣税款23230.42元。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合计应补缴增值税1471583.68元。

四、税务处理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上述违法事实已构成偷税,应补缴增值税1471583.68元,并从税款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鉴于该企业不能配合税务机关的检查(多次通知其主要负责人来税务机关配合检查,其皆以种种理由进行推诿,拒不来我局),给予该企业所偷税款1倍的罚款,计1471583.69元,其偷税比例04年42.4,05年85.9,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稽查建议

1、私营企业偷税现象严重。受巨大利益的驱使,一些私营企业负责人甘愿以身试法,铤而走险,来获得不法之利。这已不是个别现象,近年来发现私营企业偷税的案子越来越多,案值也越来越大,发案周期也越来越短,手段也越来越隐蔽,对检查人员的素质要求也越来越高,而在我国目前纳税人的纳税意识还不能普遍提高的情况下,培养一支高、精、尖的稽查队伍已势在必行,切实打击不法分子的各种偷税行为。以严肃税法,整治税收环境。

2、深化税收管理员制度,加强科学化、精细化税收管理,不断提高纳税评估质量。

由于征、管、查的三分离,造成税收管理在一定程度上的脱节,不少税务人人员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不甚了解,对企业内部的各种变革及各种动态指标不能准确把握。为了弥补缺陷,我们推行了税收管理员制度,制定出一整套的税收管理制度,实行责任区包干,加强精细化管理,量化考核指标,也收到了较大的成效。但也有的税收管理员工作责任心不强,敷衍工作,淡漠管理员制度,管理工作流于形式,对一些申报明显异常的指标,不深入调查原因,下企业也仅是走马观花,纳税评估工作也不能切实发挥作用。

所以,一定要严格对税收管理员制度的考核,加强税收管理员的政治思想工作,以考核制度来激发管理员的工作责任心和工作热情,鼓励先进,鞭策落后,必要时也可以与奖金相挂钩,触及到各自切身利益,以保障税收管理员制度的切实有效的推广。

【来源:中国企业税收管理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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