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基本情况:
丹阳市某光源有限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厂址坐落在丹阳市皇塘镇,经济类型为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代表吴某,税务登记号3211xxxxxxxxx,主要生产各类电子镇流器,分为工业用和民用两大类。2002年申报销售收入3013926.03元,实现销项税金512367.43元,取得进项税金400667.94元,申报缴纳增值税111699.49元,已全部入库。2003年申报销售收入2009380.56元,实现销项税金341594.68元,取得进项税金238821.18元,申报缴纳增值税102773.50元,亦已全部入库。在上述申报情况中,工业用镇流器所占比重达90以上。
二、检查情况:
2004年4月28日我局接到群众举报,称该企业存在大量销售货物不开具发票进行偷税的行为,稽查局领导随即进行研究,确定了主查人员和辅查人员,对该企业2002年1月至2003年12月期间的增值税纳税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并要求检查人员从该企业的财务、成品仓库、生产车间同时入手,尽可能地获取第一手产销存资料,以便从中发现偷税的踪迹。检查人员从账务记载,仓库货物的盘点以及仓库成品进出的记载等方面进行了核对,初步断定了偷税事实的存在,随即检查人员将相关的资料证据带回稽查局进行深入细致的检查。随着检查工作的深入,该企业利用自制的成品出库单进行货物销售,大肆偷逃国家税款的违法事实逐渐显落出来。
三、主要违章事实:
经查:该企业在2002年至2003年,向全国几个较大的灯具市场中的个体户销售民用镇流器654788只,未开具发票也未在收入账中反映,仅通过企业自制的产成品出入库记录本进行记载,两年合计隐瞒销售收入4261273.66元,偷税额:619159.42元,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和第十九条的规定。
四、处理及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对该企业所偷税款:619159.42元予以追缴入库,并处以所偷税款的50的罚款,计:309579.71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及三十二条的规定,对上述所偷税款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此案经丹阳市国税局审理委员会初审报经镇江市国税局集体审理委员会审理后,于2004年10月20日做出了税务处理决定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在11月5日前该企业已分期全部缴纳查补的税款、罚款、滞纳金。
五、查处本案的体会:
在查处此案的过程中,检查人员能及时剖析发现的问题,针对该企业偷税的手段和成因进行研究,主要体会有:
1、应对涉及民用消费品生产企业直接销售给个人或个体户不需要开具发票的情况制定相应的措施,切断购销双方在损害国家利益的基础上谋取个人不法所得的途径。此案中,该企业除了销售工业用镇流器和民用镇流器销售给一般纳税人的商贸企业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外,销售给个体户的没有开具一份正式发票,且价格也较开票价低,资金结算全部通过现金或信用卡。
2、此类案件的查处,如果仅仅通过看账是很难发现问题的,检查人员必须要深入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生产中各个环节进行了解摸底才能有所发现。在查处此案的初期,检查人员到车间向车间管理人员进行了解,掌握了该企业生产中工业用镇流器和民用镇流器的生产比重,再通过与其申报中的两类产品的比重进行比较,及时判定了偷税事实的存在。
3、对企业之间的现金交易应制定相应的额度。不论是在销货还是购货,大量的现金交易给不法纳税人偷税和买卖增值税专用发票提供了“广阔天地”,还有汇票的多道背书方面,也给稽查工作带来了很大的困难。
4、对信用卡方面的相关政策应尽快完善。在《征管法》中,未明确信用卡中资金是属于银行存款还是个人储蓄?信用卡号是否视同银行账号要在税务登记表中反映?
六、稽查建议:
1、加强税源监控预警机制。税务管理部门在进行稽核评税时,应深入分析纳税人申报的财务会计资料,纳税申报资料,如发现纳税人财务状况、纳税状况与经济发展和经济运行相背离时,应及时启动税源预警机制,将其列入重点监控对象,发现有重大偷税行为的,及时移送稽查部门进行查处。
2、加强一般纳税人的认定以及跟踪管理。对所认定的一般纳税人在账务设置上必须按照相关规定的要求来操作,包括健全原材料、产成品的核算和进出库制度,对预认定期满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应一律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现在有些依法纳税意识淡薄的纳税人往往就是通过建“糊涂”账来达到偷税的目的,同时也给稽查工作制造了很大的障碍。
3、继续加大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对那些依法纳税意识淡薄、采取账外账经营等恶劣手段进行偷税的不法纳税人要加大检查的深度和处罚力度,要充分发挥我们稽查的威慑作用。
【来源:中国企业税收管理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