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4月,江苏省如皋市国税局稽查局案件举报中心接到一份群众举报,称某水泥制造有限公司近三年来私设小金库,销售不开票,偷逃国家税款。除此以外,别无其他线索。如皋市国税局稽查局接到检查任务后,立即成立专案组,着手立案检查。
专案组人员根据征管资料及其他信息制订了详细的检查方案。一是继续与举报人联系,以取得更加详细的线索;二是由于个体经销商、建筑工程商是水泥的主要销售对象,专案组将企业是否存在账外收入列为检查重点;三是由于企业2004年的税负明显低于其他年份,对2004年的账簿重点进行检查;四是彻查其银行账户,并把它作为最后的“撒手锏”来运用。
在制订方案的同时,检查人员了解到:由于城市改造的需要,该企业已停产数月,目前正处于搬迁过程中。为防止纳税人借搬迁之机毁掉违法证据,专案组立即进户开始实施检查。
检查人员来到企业的时候,呈现在检查人员面前的是这样一幅景象:工人们正忙着搬运机器设备,一些办公物品也已搬到了卡车上,车间、仓库空空如也,整个厂区一片狼藉。检查人员赶忙来到会计室,说明来意后,对会计室进行了认真检查,却一无所获。检查人员当即决定将公司近3年来的账册调回检查。
经查,企业现金日记账的借方余额时常出现赤字,尤其是2004年下半年出现的时间多达5个月。近3年来,该公司设备的生产能力基本不变,而公司账记电费金额却大幅度上升。2004年生产水泥吨耗电量为51.58千瓦时,而2005年和2006年却分别猛增到70.10千瓦时和72.97千瓦时。带着这一疑惑,检查人员立即到本市同行业水泥生产厂家进行了解。经对同行3家公司调查发现,这3家公司的设备生产性能与该公司基本相同,而3家公司近3年来的水泥生产吨耗电量平均值仅为51.03千瓦时。该公司水泥生产吨耗电量比同行平均水平高出26%。
针对上述两处超常规现象,公司法定代表人却以“财务人员业务水平有限,操作不规范;公司设备老化增加电费耗用量”来搪塞,而检查人员则认为该公司存在账外经营的可能性极大。但是仅凭每吨水泥耗电量及现金赤字来判断纳税人的偷税金额,显然不现实。况且该公司目前正处于搬迁与停产过程中,不少人员已离开公司自谋出路,现金流水账、仓库日记账等相关账外资料无从取得,这给案件查处工作设置了新的障碍。
面对疑点的出现和案件检查难度的加大,检查人员决定另辟蹊径。根据水泥生产厂家的经营特点,销售货款的现金流量应该较大。按照常规,公司库存现金量不应该太多,公司相关当事人要将这部分大额现金存放在某个金融部门。方向明确后,检查人员当即将目标锁定在公司法定代表人程某及现金会计杨某二人的身上。按照法定程序,检查人员通过金融部门对公司法定代表人、现金会计的个人存款账户一一进行了检查,发现现金会计杨某的个人信用卡在2004年7月~2006年9月期间有近300万元的资金进出;经检查,该资金与公司的银行存款、现金日记账所反映的金额有不一致的现象。仅凭账外的现金流定性纳税人偷税,证据尚欠充分,还需要进一步查找其他相关证据印证偷税事实。
专案组经与公安部门协商,决定以税警联合办案的方式对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其他有关人员进行询问调查。为了防止有关人员不配合,办案人员经过精心准备,预先确立了询问调查提纲。4月12日下午5时,税警联手在同一时间,分三组与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财务人员及仓库保管员就内部管理、货物的保管、货款的解交、银行日记账的记载等内容进行了调查询问。然后,办案人员将3人的询问笔录进行比对,从中找出可疑及矛盾之处。在询问过程中,办案人员对现金会计展开了强大的心理攻势,并选择时机向其抛出了以他的个人名义开户的信用卡资金的流转情况,杨某的心理防线逐渐瓦解,不得不交代了信用卡资金的来龙去脉,承认了企业账外经营的事实。同时,仓库保管员也供出了公司隐匿账外经营水泥出库单据的地点。法定代表人程某慑于法律的威严,终于确认了以下偷税事实:在2004年7月至2006年9月期间,公司账外经营水泥11448吨,隐瞒销售收入2367556.65元。
办案心得
在涉税案件检查中,要前移稽查关口,把稽查的触角延伸到纳税人的生产经营中去,充分掌握企业生产经营的全过程,对每个与纳税有关的环节都要认真盘查,进行全过程、全方位控管分析,做到内外相结合,从细微处发现和捕捉疑点。
本案中,检查人员根据行业特点和工艺流程,通过比较涉案企业与同行业的每吨水泥的用电量,从而发现了疑点,并最终获取了账外经营的证据。对这类企业的检查,要充分采取“投入产出法”,以单位产品耗用原材料、燃料、电力、工资、主要部件的数量和金额为案件检查的突破口,结合其他各种因素,计算出纳税人产品销售收入的理论数,衡量其纳税申报的真实度,从而发现有无采取账外经营的手段、隐瞒销售收入的违法行为。
【来源:中国企业税收管理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