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开增值税发票,“名设计师”一审被判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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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受各界关注的叶双凯团伙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日前在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主犯叶双凯一审被判处死刑。据悉,该案是厦门市近年来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犯,首次使用极刑,同时本案也创下厦门市破获的税案中,虚开增值税税额的最高纪录。

经查,叶双凯伙同唐春林、詹益海、刘益场、林茂盛等人,先后注册成立5家“空壳”公司。然后,以虚假农副产品收购发票作为进项进行抵扣,疯狂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经查,自2003年7月~2005年6月案发,叶双凯犯罪团伙先后以厦门巨邦、立鸿、博申、荣济和依可赛等公司的名义,向16个省市的211家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551份,虚开税额1939.66万元,价税合计1.52亿元。

据悉,该案被列为2005年公安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督办案件。2007年6月,厦门市中院开庭审理该案。经过近5个月的审理,法院认定,被告人叶双凯、唐春林、詹益海、林茂盛等人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且虚开税额均特别巨大。截至2005年6月案发,法院认定187家受票企业,收受1367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进项税款共计1693.84万元,至一审终结前,尚有778.44万元税款损失未能追回。

法院一审判决认定,5名被告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成立。判处被告人叶双凯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被告人唐春林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60万元;判处被告人詹益海、刘益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分别处没收个人财产50万元、30万元;被告人林茂盛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10万元。

2005年5月,厦门市国税局稽查局收到一封举报信,内容只有短短几句话:厦门博申公司开给山东某煤矿的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是虚开的。

接报后,厦门市国税局稽查局对博申公司进行了全面的纳税评估。

博申公司,2004年6月成立,注册资金50万元,销售收入6300万元,已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775份,累计缴纳增值税金额仅1.7万元。

从评估结果看,有两点非常可疑,一是企业销售收入与缴纳税额极不配比,二是所有的进项抵扣税金都是农副产品收购发票。同时,稽查人员还发现,这张被举报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票面货物名称是煤。厦门地处东南沿海,并没有煤炭资源,这样一来,这张发票就显得格外蹊跷。

随后,稽查人员赶往该公司的营业地点湖里区兴隆路某大厦,却发现公司早已人去楼空。

2005年6月15日,税警双方决定兵分两路,再次深入博申公司的经营地点和法定代表人暂住地点,寻找博申公司的办税员唐春林的活动踪迹。一路办案人员来到博申公司法定代表人曾某的暂住地点———莲花广场,面对已空荡荡的出租房,办案人员佯装成购房人员,向物业管理人员了解情况。在闲谈中,办案人员得到一个重要信息,法定代表人曾某暂住地点的房东叫叶双凯,并且和曾某一样都是漳州人。难道叶双凯也是同伙吗?

这时,另一路办案人员传来消息,他们在博申公司的经营地点寻访时,已找到该处房产的房东。办案人员立即从公安局的户籍资料中调出叶双凯的信息和照片,并请房东辨认。房东十分肯定地说,租房的男人就是叶双凯。

叶双凯这个名字引起了办案人员的注意。为什么一个在企业登记信息中不见“身影”的人,不仅“热心”地为博申公司张罗办公场所,还将自己的房屋提供给博申公司法定代表人曾某作暂住处?如此不显山露水,却又忙前忙后,背后究竟有什么不为人知的秘密?

2005年6月17日上午,唐春林被刑事拘留,叶双凯被监视居住,两个关键人物已全部被控制。根据掌握的关键证据和涉案人员的交代,叶双凯这个幕后老板的真面目被逐渐揭开。

叶双凯,厦门市颇有影响的高级广告设计师。1987年他在厦门某艺术院校毕业后,多年来一直在广告行业里摸爬滚打。上世纪90年代以后,他的作品先后在北京、上海、香港、新加坡等地获得大奖,受到业界的肯定。但是,在这些名誉背后,叶双凯却有一颗不甘寂寞的心。面对广告行业的不景气,脑筋活络的他迅速寻找了一个“发财”之道。

从2003年下半年开始,他伙同唐春林、詹益海、刘益场、林茂盛等人开始了犯罪活动。首先,叶双凯以获取一般纳税人资格为目的,先后注册成立或受让了巨邦商贸、利鸿商贸、博申公司等5家“空壳”公司。然后,他以虚假农副产品收购发票作为进项进行抵扣,疯狂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为了不引起注意,在获取所谓“代开手续费”后,他便将公司停办,再物色注册新的“空壳”公司。同时,他还按地区划分,安排了专门的区域负责人,如博申公司副总詹益海是江苏区域负责人。

经查,从2003年下半年到2005年6月案发,叶双凯已非法牟利百余万元。

【来源:中国企业税收管理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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