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月,浙江省丽水市国税局稽查局检查一科对丽水市某电力设备厂进行税务稽查。查前案头资料显示,该厂生产规模小,2006年申报销售收入1009334.21元,销项税额171586.80元,进项税额131605.49元,应缴增值税41797.56元,4.14%的税负率基本正常。
在随后对该厂有关账证资料进行检查过程中,检查人员发现了一个异常的情况:该厂2006年织带购进远远少于织带销售。经统计,2006年该厂购进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织带695064米,金额139754.04元,但同年销售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织带2003583米,金额250212.39元。
针对这一异常情况,检查人员分析可能存在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检查人员对织带销售的票流、物流、资金流相关的销售发票、货物运送、款项收取等账证资料进行全面检查,发现其织带销售对象均为供电局等正规的电力企业,有确切的织带发出,且都通过银行收取货款。检查结果表明,销售织带业务票、货、款正常,排除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能,但同时也说明织带购进存在问题。检查人员判断织带购进量远远少于织带销售量的原因,很可能是一些织带购进没有取得增值税进项发票而未入账所致。没有织带进项税额,该厂税负率理应偏高,显然该厂“正常税负率”就不正常;如果该厂虚开金额大体相当的其他原材料增值税进项发票,税负率就会趋于“正常”。于是检查人员大胆推断,企业可能存在增值税进项发票虚开行为。
顺着这一思路,检查人员着手对其他原材料进项发票和原材料、应付账款等科目进行认真检查。经查发现,该厂2006年5月从河北省保定市某塑业有限公司取得3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日期均为2006年5月9日,货物名称都是pvc灰板,共计金额256538.46元,税额43611.54元。购进时贷记应付账款,但该货款一直挂账而没有支付。检查人员对该厂产品pvc灰板耗用量进行测算,该厂原材料账反映pvc灰板已全部生产领用。经分析测算,该厂生产的产品仅需pvc灰板10万元左右,远远低于pvc灰板购进金额。
为取得更充分的证据,检查人员事先制定出缜密的突击行动方案,首先对织带和pvc灰板及相关产品进行实地盘查,固定实物证据,随后立即对当事人进行询问。在证据面前,当事人承认了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事实,交代该厂的大部分织带是从浙江绍兴轻纺市场某个体户那里购进的,没有取得发票也未入账,pvc灰板实际只购进10余万元。因织带没有取得进项发票,故叫保定市某塑业有限公司业务员杨某多开pvc灰板的金额,多开部分按金额6%的比例支付“开票手续费”10000元。
办案心得检查时要善于发现新问题、新线索、新证据,然后进行再分析、再判断,逐一排除,最终形成合乎逻辑的推理。通过分析判断推理,透过现象看本质,不被表面现象迷惑从而形成有效的稽查思路。
本案之所以能一举破获,除有准确的分析判断推理外,迅速果断突破、快速固定证据是成功的关键。“静如处子,动如脱兔”。在分析判断推理和账面检查层面,要认真仔细、沉着冷静地发现问题,寻找破绽,获取线索。一旦实施正面突破,在制定缜密的行动方案后,则要迅速果断出击,快速固定证据,不给涉案企业以喘息的机会。
【来源:中国企业税收管理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