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5月,大连市地税局第三稽查局四科在对一家房地产企业进行纳税检查时发现,这家企业房地产项目的投资只有2亿元,但土石方工程款就高达近1500万元,占工程成本近7%,而且至房屋完工尚有一半的款项未付。
房地产公司的会计对土石方工程款畸高的解释是,因为地质情况与当初的勘察有异,地下为岩石结构增加了工程成本。稽查人员经查原始凭证,得知施工方为大连某机械化运输公司。回到局里后稽查人员调取了运输公司的征管资料进行查前分析,他们发现该企业申报的计税依据与其开出的发票额相差悬殊,问题被初步证实。
2006年6月14日,稽查人员对这家运输企业进行纳税检查。让他们感到奇怪的是,运输企业不但账簿上未记载相关的收入,连向房地产公司开具的发票都不是该企业领购的。这与事先了解到的其2005年为上述房地产企业进行土石方施工的情况明显不符。稽查人员为了不打草惊蛇,当时没有就这项业务再向企业问什么。回局后稽查人员与市局票证所取得了联系,查明该企业所开具的发票是某运输队领购的,局内征管信息查询系统显示领购发票的这家运输队已于2006年3月注销。通过系统还查知某运输队和这家运输公司法定代表人是同一人,且该运输队2005年仅申报营业收入十几万元,显然其不可能就1500万元的土石方工程款履行纳税义务。那么唯一的可能就是某运输公司利用关联企业之便,拿运输队的发票,向房地产公司开具工程款,要证明这一事实,拿到发票存根联是关键。
6月20日,稽查人员再次来到这家运输公司,在公司账上发现其与已注销的运输队之间有往来,且数额较大,便以查往来的名义,将运输队的相关凭证调出。在财务人员没有任何警觉的情况下,稽查人员逐步将运输队账中装订的向房地产公司开具的发票的记账联和其保管的发票的存根全部拿到了手。
证据固定后,稽查人员对会计进行了询问,开始会计矢口否认其隐匿收入的问题,不过在稽查人员出示的证据面前,会计不得不承认利用关联企业所购买的发票,采用大头小尾的方式为房地产有限公司开具发票的事实,但是在收入数额上以时间长了,记不清了为由不再交代。为了争取时间,稽查人员转而到房地产公司的开户银行核查付出工程款的去向,在银行的配合下,查出该运输公司将收到的工程款存入了法定代表人杨某和公司另开的账户中。稽查人员又依法检查了这两个隐蔽账户的存款情况,取得了银行对账单等证据。在确凿的证据面前该企业打消了侥幸心理,承认了使用某运输队(已注销)领购的发票,开具大头小尾,隐匿收入1800余万元的违法事实。
本案共追缴入库营业税及附加近60万元,企业所得税101万元,加收滞纳金13.6万元,罚款80余万元,并作为偷税案件被移送公安机关。
办案心得
在本案查办过程中,该企业利用关联企业领购的发票,采取大头小尾开具的手段隐匿收入,偷逃税款,具有较强的隐蔽性。稽查人员通过数据分析,发现了疑点,并且紧紧抓住,顺藤摸瓜,丝丝入扣,不动声色地取得了关键证据。当在企业无法查清现金流的情况下,充分利用《税收征管法》赋予的检查权,适时查询企业银行账号,取得现金流入的证据,与企业开出的发票相印证,使案件的证据链条更加完整,确保了案件的快速、准确办结。
【来源:中国企业税收管理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