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主查单位:大丰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二、案件来源:2006年6月下旬,国家税务总局、公安部关于“利剑2号”专案协查工作在我市布置后,大丰市国税稽查局对15户涉案企业进行全面协查,在协查过程中发现大丰市富美皮业有限公司涉票数量之大、情况复杂、疑点重重,及时向省市局汇报后,引起领导的高度重视,大丰市局立即搭建“利剑2号”专案小组,市局主要领导亲自挂帅,稽查局抽出8名检查人员组成专案检查组,对大丰市富美皮业有限公司2003年1月1日以来涉嫌接受虚开增值税专业发票偷税案立案查处。
三、企业概况
大丰市富美皮业有限责任公司(富美公司),经营地址:大丰市区人民北路326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法人代表:陈××,该公司由原大丰市皮毛厂改制后成立的,已有几十年的生产皮毛产品历史,经营范围:毛皮鞣制及制品制造、销售;动物皮张收购(国家专项规定的除外),注册资本180万元。企业账面反映2003年1-12月份实现销售收入4776981.68元,销项税金812086.93元,进项税金318004.75元,应缴已交增值税494082.18元;2004年1-12月份实现销售收入5013170.11元,销项税金852238.98元,进项税金712488.50元,应缴已交增值税144630.98元,期末留抵4880.50元;2005年1-12月份实现销售收入9688638.01元,销项税金1647068.48元,进项税金1407231.56元,应缴已缴增值税234956.42元。
四、稽查过程中采取的措施
1、强化领导,统一安排,分工协作,周密计划,步步深入。国税局建立专案领导小组,一把手亲自过问,稽查局成立专案检查组,具体分为协调汇报、内部查账、外部调查取证、询问谈话等工作线,分别明确专人负责,分阶段制定检查方案,按方案组织实施。
2、调取账簿,全面检查。将富美公司2003年至2005年度的会计账册、凭证、申报纳税资料及其它涉税资料调至稽查局实施全面检查。
3、实地盘查。深入企业车间、仓库,检查实际生产能力,分品种清点原材料、半成品和产成品。
4、谈话询问。对富美公司法人代表陈继春、总经理刘汉忠、总账会计张玉琴、仓库保管员杨正荣、驻枣强地区采购人员陈兴付等人进行询问调查。
5、保证税款入库。违章事实一经确认,立即依法采取相应措施,实施监管开票,责成企业将收到款项汇到指定的银行账户。
6、税警联合。初查发现疑点,及时与公安通报,提请公安机关提前介入,联手办案。
五、案件突破的过程
1、初期交锋,陷入僵局。
在2006年7月23日之前,我们先后对有关当事人进行询问,了解该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特别是主要原材料――各种皮张的购进情况及有关交接程序,同时对相关账簿凭证进行检查核对。但最初的情况不容乐观,有关当事人一口咬定,发票和购进货物相符,没有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的情况,账面上也未发现问题,而总局“利剑二号”专案组又没有提供相关证据,案件一时陷入僵局。
2、撕开缺口,重点突破。
面对尴尬的局面,怎么办?经过研究,我们决定从皮张的进货环节重点突破。2006年7月23日首先找该公司在河北枣强县具体负责组织皮张并验收的职工陈兴付了解情况,经过政策攻心,陈兴付提供了2006年3-6月份他经手的进货日记账。经过核对实际进货与仓库入库有不一致的地方,疑点初露。2006年7月29日,对保管员杨正荣进行第三次询问,经过六个多小时的连续作战,到下午四点多钟,杨正荣终于说出了2005年9-11月份有两份发票没有兔皮入库,而是在法人代表陈继春授意下,按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货物名称和数量制作入库单的情况。当晚立即对该公司的法人代表陈继春进行突击询问,经过紧张的交锋,直到深夜,才承认2005年11月份枣强县永泰皮毛有限公司开具的一份价税合计80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当时没有货,另外有一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金额超过实际发货的情况。该公司接受河北枣强的多份发票中难道就此两份票有问题吗?我们又对陈继春进行了多次询问,他始终咬定其他票没有问题,案情没有新的进展。
3、内紧外松,外围突破。
办案组的同志们没有就此罢休,决定调整战略,暂时放松对该公司的直接接触,采取外部调查获取证据的工作措施。经与总局“利剑二号”专案组联系,我们和大丰市公安局经侦大队组成联合外调组,于2006年8月15日到河北进行外调,因多数涉案企业人走厂空,未能获得理想的效果,但经多方努力,在河北专案组配合下,找到了枣强县永泰皮毛有限公司2005-2006年的账簿资料,经过核对双方往来账余额相差近二百万元,对富美皮业接受虚开的疑点得到了证实。
4、加大力度,全面突破。
案情突破的情况立即向公安机关通报后引起公安部门的高度重视,决定立案侦查,同时对该公司法人陈继春、总经理刘汉忠,会计张玉琴先后进行了监视居住。迫于法律的威严和公安、税务强大的政策攻势,他们陆续交待了相关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以及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事实。
5、再次外调,圆满收官。
2006年10月9日,我们联合外调组根据涉案嫌疑人交待的有关情况,再赴河北、北京、山东等地对有关涉案企业及相关人员进行核实取证。经过20天时间,行程5000多公里,调查15户涉案单位,询问40多人次,取得的证据材料与本案嫌疑人供认的违法事实得到了一一证实。
六、主要违法事实及手段
(一)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1、该公司接受枣强县永泰皮毛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1)2003年6月-2004年12月开具购进兔皮、草色兔皮、滩羊褥子、水貂皮、兔皮褥子等七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146831.85元。这七份发票的实际供货人是河北省枣强县大营镇通达皮毛购销站的付振巧,发票的价税合计是按照货款另加6.5%的开票费用计算,这期间富美公司没有直接与永泰公司发生过业务联系。(2)2005年7-11月开具购进兔皮、兔皮毯子、兔皮帽片的八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590248.71元。根据对枣强县永泰皮毛有限公司实际经营人张汉青、大丰市富美皮业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代表陈继春、总经理刘汉忠、业务员陈兴富、保管员杨正荣的询问调查以及提取的相关证据证实:富美公司与永泰公司从2005年3-4月份开始发生业务关系,实际营业额不足二百万元。张汉青接受询问时反映:2005年开给富美公司的八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中有三份票是没有货虚开的,第一份是2005年7月24日开出的,票号№00141386,价税合计550000.00元;第二份是2005年8月19日开出的,票号№00144211,价税合计550000.00元;第三份是2005年11月26日开出的,票号№03193293,价税合计800000.00元。根据核对,我们发现2005年永泰公司开给富美公司的八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没有票货完全一致的情况。
2、该公司接受枣强县永兴裘皮厂2005年10月26日开具的河北增值税专用发票三份税额46496.45元。经核实,这笔货是2005年7月19日北京雪丽派皮革制品有限公司送来的,经办人任志勇。
3、该公司接受河北省肃宁县天龙皮草有限公司2005年7月27日开具的河北增值税专用发票二份,税额23771.96元。经核实,这笔货是2005年7月19日北京雪丽派皮革制品有限公司送来的,经办人任志勇,实际货款153478.00元,开票时另加6.6%的开票费用10129.00元。
4、该公司接受枣强县冀杰皮毛厂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1)枣强县冀杰皮毛厂2003年9月19日开具的河北增值税专用发票二份,货物:熟兔皮,税额29059.82元。这两份发票的货是枣强县赵世广自己组织的,他到冀杰皮毛厂找该厂法人代表王焕杰帮忙开的票。(2) 2005年9月26日开具的河北增值税专用发票三份,货物:兔皮,税额43589.74元,实际开票27000多张,多开20000多张皮。
5、该公司2004年9月至2005年7月接受枣强县超越皮草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三份,税额28442.62元。这几笔业务是河北枣强张子明帮富美公司做的,张子明在大营镇有自己的门市。
6、该公司接受枣强县富尔派皮草有限公司2003年12月11日开具的河北增值税专用发票一份,税额5811.97元。这笔业务是赵世广自己组织的货发给富美公司的,后来他到枣强县富尔派皮草有限公司去开的票。
以上该公司接受的上述6户企业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9份,合计税额914253.12元,已分别于计账月份向税务部门申报抵扣。
(二)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1、该公司2005年11月23日开具给南通康盛时装有限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二份,税额32720.32元。这两份发票是大丰市富美皮业有限公司的陈继春根据南通信实公司经理左小波的要求指示财务人员开具的。该公司与南通康盛时装有限公司没有实际业务往来,完全是无货虚开。
2、2005年3月25日开给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外贸集团有限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一份,货物:兔皮胸花,税额15760.45元。经核实企业实际发出的货物为:兔皮胸花,兔皮坎肩,兔皮编织背心。这笔业务货是有的,但品种不一样,编织背心和坎肩都变成兔皮胸花,总金额是对的。
七、处理依据和结果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及国税发(1995)192号第二条之规定,补缴增值税914253.12元。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加收滞纳金。
3、(1) 根据国税发【1997】第134号,国税发【2000】第182号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对所偷税款914253.12元处以一倍的罚款计914253.12元。(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对该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处以10000元的罚款。
4、根据苏公发【2002】第015号《涉税案件移送管理办法》第三条及国税发【1997】第134号文之规定,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该案税款及滞纳金已经入库,法人陈继春已被司法机关依法逮捕归案,刘汉中、张玉琴、杨正荣取保候审。
八、案件启示:
1、领导重视,组织有方,措施得力是查处的案件重要保证。对本案的稽查工作,省国税稽查局、盐城市国税局领导都非常重视,盐城市国税稽查局的金志贵局长、大丰市国税局局长孟宪春直接过问,多次听取案情汇报,亲临检查一线,对案件检查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及时作出批示,确保了检查工作顺利进行。
2、公安部门的大力配合是案件查处的重要手段。由于税务稽查取证手段的局限,所以公安、税务通力协作,案件进展效果明显。根据本案的案情,公安部门提前介入,在取得初步突破后,及时立案,特别是在2006年8-9月份两次去河北、山东等地外调取证的过程中,大丰市经侦大队的陆峰队长和大丰市国税稽查局汤云飞副局长带领公安、税务联合检查组的同志,冒着酷暑,不畏艰辛,历程数千公里,向十多个相关企业的有关人员进行调查取证,在工作中相互配合,取长补短,获取了大量的证据,对整个案件的圆满查处起到了关键的作用,这种共同协作的模式值得我们在今后的稽查工作中借鉴。
3、本案的稽查情况再次证明了税务部门对纳税人的实际经营行为缺泛有效监控。虽然“金税工程”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日趋完善,特别是通过认证、比对有效遏制了虚假发票的发生,但对纳税人实际经营行为的管理措施跟不上形势的发展,管理相对滞后,对纳税人的真实生产经营无法实施有效的监控,这是税务部门日常管理的一大漏洞,也对我们今后的稽查取证工作带来了新的挑战。
4、本案的稽查情况说明了税法宣传力度、深度不够。对大丰市富美皮业有限公司保管员杨正荣和会计张玉琴的询问情况,值得我们反思,他们也感觉到可能有问题,但慑于老板的淫威,为了自己的饭碗,而做了不该做的事。这也从一个侧面反映了我们税法宣传存在的不足,目前,我们的税法宣传、纳税辅导的渠道和形式有限,既难以立竿见影,也难以取得长期效应,税务部门应跳出惯有的形式束缚,少些急风暴雨宣传的灌输,多一些和风细雨式的渗透。拓宽税收宣传渠道,不仅对企业的老板、财务人员进行税法辅导,而且需要对企业所有员工进行税法辅导,从而使纳税人的纳税意识、守法意识潜移默化地提高。
【来源:中国企业税收管理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