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在日常管理中发现一些企业常通过假注销方式逃税。”新疆沙湾县国税局税源管理部门的小王说,部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长期零负申报,通过控制库存商品的进、销、存,来达到少缴、迟缴、不缴税款的目的。也有部分企业已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但当国税机关强行认定其为一般纳税人时,企业立即申请注销,然后换个法定代表人转为个体工商业户继续经营,通过上演“金蝉脱壳”,逃避缴纳税款。
小王说,比如在日常管理中发现:某商业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1995年开业,2008年11月申请注销。该公司长期零负申报,从开业到申请注销缴纳增值税不足万元,注销时企业账面有100多万元的存货。通过税务干部跟踪该批库存商品的去向发现,该公司将这批库存商品直接销售了,因为销售时价格偏低,且购货方一部分是个体工商户,对方未索取发票,企业堂而皇之将100多万元的存货通过假注销方式逃税。根据财税〔2005〕165号文件的相关规定,一般纳税人注销或被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时,其存货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其留抵税额也不予以退税。因此,企业注销前销售收入未实现时不能对这批库存商品计提销项税金,该企业利用假注销且注销后再将其存货销售,从而逃避缴纳税款。
据介绍,税务干部在日常管理中发现这类企业大部分是购进原材料时取得很少进项税额的企业,这类企业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税负高,比如砖厂、砂石料厂等。并且这类企业一旦注销转为个体工商户后,可每月自行控制产品销售收入,如果购货方索取发票金额超出定额时,就临时找个身份证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逃避纳税,影响正常经济、税收秩序。
近年来,随着征管对象的复杂化,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的增加,企业现金交易的扩大以及不开发票收入不入账、做假账、两套账等情况时有发生,许多商业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长期零负申报,就是通过控制库存商品的进、销、存方式进行逃税。比如有的人为控制购进,即每月下旬财务人员计算销项税金若大于进项税金时,企业立即再次购进货物(略大于销售税金);有的人为控制销售,即每月在销项税金尚未大于进项税金时,企业通过货物出库不开票的方式进行销售滞后,使得账面库存大于实际库存等,这些都是商业企业通过人为控制库存商品的进、销、存来达到少缴、迟缴、不缴税款的普遍方法,这也是造成目前商业企业税负偏低、长期零负申报的原因之一。
因此,针对上述情况,小王建议:企业注销应引起国税机关的足够重视。应加强对注销企业的跟踪管理。因为任何企业的存货到最终注销时也不可能当作废品弃之,故在企业申请注销后,应对有存货的企业进行跟踪管理,给企业一定时间对其存货进行处理,特别是针对一般纳税人存货的销售应不低于成本价,若低于成本价销售需正当理由来证明。税源管理部门间应及时互通信息、交换资料,防止企业通过假注销的方式进行逃税,避免造成国家税款损失。
【来源:中国企业税收管理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