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虚假发票以身试法法不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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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啊,你怎么这么糊涂,做出这样的事情啊?”2010年春天一个寒冷的日子,一位白发苍苍的76岁老母亲被告知儿子因涉嫌让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了,本该颐养天年的老母亲顿时老泪纵横,痛不欲生,骂自己的儿子糊涂,知法犯法。

原来,老母亲的儿子郝某是广州市某工艺品厂的主要经营者,原是财税专业人士,熟悉财务、税收业务知识。1994年,郝某开始经商,以其灵活的经营方法使该厂取得了较快的发展,经营规模日益扩大,郝某生活也逐渐富裕。事业有了一定基础后,郝某还将女儿送往国外求学,一家人生活得很幸福。但是,为了赚取更大的利益,郝某知法犯法,不惜铤而走险,牟取非法利益。他指使工厂的财务主管曹某以支付手续费的方式,向犯罪分子购买了广州美蔓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市正廉贸易有限公司(两公司的犯罪嫌疑人均已被公安机关逮捕)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12份,价税金额共达133万元,向税务机关多申报抵扣了税额19万元。经税警部门联合调查,证实该厂的行为已涉嫌犯罪,税务机关最终对该厂做出了补缴税款19万元及1倍罚款的处理,公安机关对法定代表人郝某以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进行了刑事拘留。

财务主管助纣为虐以身试法难逃法网

据税务机关调查,该厂财务主管曹某在购买增值税发票的过程中有过强烈的思想斗争,他自称早想离开该厂,2009年8月曾向郝某提出了辞职申请,但郝某执意要他留下来工作,并威胁其如果不留下来工作,将对其家人不利。那时,曹某的妻子正怀孕,曹某害怕郝某说到做到,为了保护家人,他不得不听从郝某的指派,一次又一次地以不法途径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曹某在知道非法购买增值税发票行为违法的情况下,却慑于郝某的胁迫,实施了违法行为,公安机关最终以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对其进行了刑事拘留。曹某受到了法律的制裁,但却留下了嗷嗷待哺的女儿给妻子一个人照料。原本该顶天立地的男儿说起他尚在襁褓中的女儿,留下了悔恨的泪水,“孩子啊,爸爸对不起你!”。然而,如果他当时能够愤而反抗,不助纣为虐,今天也不会落得如此下场了。

郝某、曹某知法却不守法,妄图侥幸逃脱法律的天网,孰知天网恢恢,疏而不漏,最终没有逃脱法律的制裁。知法守法是一个公民最基本的义务,在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今天,要想谋求更大的发展,除了拥有专业技能和专业知识,一定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倘若因为一己私利,破坏了税收秩序,违法了税收法律法规,只能受到法律的惩罚。

金钱非万能违法终被究

无独有偶,广州市花都区某五金厂也发生了同样的涉税违法犯罪行为,该厂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支付6%手续费的形式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份,向税务机关多申报抵扣了税额5万元。老板刘某已年近六十岁,原在一所学校当老师,他的心中始终坚持着一个理念:“钱,是万能的!”。面对税务机关和公安部门的调查,刘某对自己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在审讯时,刘某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触及刑法显然一无所知,还不时眉飞色舞地向检查人员表示自己的“悔改”决心,以为交钱补税就能解决问题。当被公安机关告知,因其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违法行为将被刑事拘留,并面临刑事诉讼时,刘某才惊惶失措、焦虑恐慌地连声追问:“事情有这么严重吗?交了钱、补了税问题不就解决了吗?”听着调查人员连连的叹息声,刘某才如梦初醒,钱,并不是万能的!刘某面无表情地独自呆坐在椅子上,那种悔恨与无助的感觉,是任何语言都无法表达的。

痛定思痛警钟长鸣 依法经营方是正道

上述案例为企业经营者和财务人员敲响了警钟:目前不少不法分子通过电话、传真、手机短信等渠道大肆散播兜售、代开发票等违法信息,有些企业错误地认为只有虚开、代开发票的行为才算违法,非法购买发票的行为则不算违法。税务机关提醒广大纳税人,不管出于任何目的,通过不正常途径购买发票入账均属于违法行为,随时可能触犯刑法,企业经营者和财务人员切莫以身试法,以免追悔莫及。此外,企业采取使用假公章伪造经营合同的方式,试图尽快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除了影响企业的自身的诚信外,也有可能触犯刑法。

据办案人员介绍,在查办此类案件中发现有相当一部分法定代表人和财务人员的法律知识薄弱,完全不清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刑事犯罪行为。他们有的贪图小利,有的受人指使,一念之差,做出了违法的行为;还有的人知法犯法,为了牟取非法利益,不惜铤而走险。这些案例中的涉案人员获知即将面临法律制裁时,无不流下了悔恨的泪水,后悔为自己的不法行为而付出了人身自由、家庭幸福、事业发展等方面的惨痛代价。

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的,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虚开发票行为一直是税务机关和公安机关严厉打击的对象,企业经营者切勿抱有侥幸心理,以身试法,因贪图非法小利而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付出了自由、经济、家庭等方面的巨大代价。

近年来,广州市国税局和公安、地税部门紧密合作,严厉打击兜售发票、非法虚开代开发票和利用假发票偷逃税款等违法犯罪行为,维护了良好的经济发展环境和税收秩序。广州市国税局积极呼吁企业依法经营,自觉抵制和使用各种假发票;呼吁广大市民一旦发现制售、贩卖假发票的违法行为或者收到发票违法短信息,可以拨打“12366”举报热线进行举报,或者向当地公安、税务部门来访、来信举报。

兜售发票扰乱秩序 多方协作综合治税

“先生,要不要发票?”早几年,在广州市区繁华闹市街头或者横街窄巷内经常能听到这句窃窃询问,现在这样沿街兜售假发票的方式已经演变成借助手机短信、网络邮件、电话、传真等通信工具进行网络化销售。这些现象严重影响了广州的城市形象,侵蚀了国家税收的税基,破坏了正常的税收秩序,干扰了市民的正常生活,损害了合法经营者的利益,社会各界特别是纳税人对此反映强烈。

2009年,国务院做出了在全国范围内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的工作部署,重点打击制售假发票、购买使用假发票和发布涉税违法短信息等违法犯罪行为。广州市按照工作部署迅速行动,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成立了由市公安局、国税局、地税局、监察局、财政局、工商局、审计局、法院、检察院、综治办等有关部门组成的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协调小组,并在广州市国税局设立了协调小组办公室,积极开展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的工作。
税警联合重拳出击

整顿规范市场秩序

2009年以来,广州市一直保持着对假发票违法犯罪活动的高压打击势头,税警部门联合行动上百次,出动税警及相关部门人员1000余人次,先后开展了声势浩大的“统一行动”、“暴风行动”、“焰火行动”、“跨越行动”等一系列的打击活动;对广州市38处当街兜售发票的重点区域进行了多次集中清查;重点开展了对假发票“买方市场”的专项行动,对500余户涉案企业进行了检查处理;联合广州市有关部门开展打击涉税违法短信息的专项活动;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宣传发票管理规定,宣传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30余次……广州市在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中取得了明显成效:2009年,广州市共查处发票违法犯罪案件591起,打掉犯罪团伙60个,捣毁窝点51个,抓获犯罪嫌疑人130人,收缴作案设备224台,缴获假发票660万份;查处违法使用发票的企业531户,查补税款1亿多元;堵截涉票违法信息5503条。

据广州市国税局介绍,按照“堵源头、打团伙、查买家”的工作思路,广州市开展了全方位、多层次的整治工作,从打击的对象来看,三类不法行为和不法分子成为打击的重点:一是制售假发票地下工厂;二是兜售、销售假发票违法犯罪团伙;三是购买、使用假发票和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买家(第一、二类统称为发票违法犯罪的“卖方市场”;第三类统称为发票违法犯罪的“买方市场”)。这次曝光的案例共同的犯罪手法都是以支付手续费的方式,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或者与真实货物交易无关的情况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接受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从而达到逃避缴纳税款牟取非法利益目的。下一步,广州国税部门将进一步加大对假发票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对存在购买、使用虚假发票或利用非法取得的代开发票实施偷税、骗税等违法行为的企业将进行严肃查处,对涉嫌犯罪的涉税违法案件,将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中国企业税收管理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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