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施纳税检查感觉疑点重重、从财务数据到实物都无法深入检查时,不要轻易放弃,要根据企业的经营规模和产品特点多角度思考问题,可以从与企业产品相关的其他辅助环节入手,帮助稽查人员开拓检查思路,发现漏洞查找证据。2009年,大连市国税局第二稽查局对大连某化学有限公司2006年~2008年度纳税情况进行的日常稽查,就是个很典型的案例。
大连某化学有限公司成立于2003年9月,为合资企业,注册资金398.2万美元,主营化工产品杀菌剂的生产、销售,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所得税属于国税局管辖,2007年进入获利年度。该公司2006年自行申报主营业务收入616万元,当年利润亏损277万元,未缴纳增值税,期末留抵进项税额为36万元。2007年自行申报主营业务收入2881万元,当年实现利润336万元,全部用于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缴纳增值税80万元,税负为2.79%。2008年自行申报主营业务收入7678万元,当年实现利润2030万元,因处于免税期未缴纳企业所得税,缴纳增值税454万元,税负为5.91%。
第二稽查局稽查人员通过CTAIS一户式中的财务资料了解到,该公司2008年度预收账款余额为68万元,存货余额1767万元。根据该公司的生产经营规模及其产品性质,稽查人员认为企业有可能存在这样2个问题:一是存货余额较大,可能存在收入未及时结转的问题;二是3个年度收入和利润波动较大,可能存在少计收入、多列成本费用等人为调节利润的问题。
经过分析,稽查人员决定将其产成品的实际库存情况作为检查重点。
进入企业后,稽查人员首先向其负责人了解生产经营情况。通过介绍了解到,该公司是由几个化工行业的科研专家引进外资共同创立的,由于产品浓度、稳定性、废弃物环保处理等多种原因,一直未能打开销路,一度濒临倒闭。直到2007年末,经过科研人员不懈努力,攻克研发难关,才逐渐打开市场,扭亏为盈。
接着,稽查人员将企业3年来的财务报表、会计账簿、凭证以及销售订单和出库记录等相关财务资料进行核查,企业内部管理很规范,会计核算健全,没发现什么问题。
于是,稽查人员提出到库房看看。经实地检查发现,该公司所生产的化学制品品种达数十种,分放在不同的库房内,而且各个品种外观形态差别很小,极易混淆,由于稽查人员对化工产品不甚了解,很难在短时间内依靠传统的盘点法核实清楚各品种的实际库存情况。怎么办呢?稽查人员翻看着企业已装订成册的貌似完美无缺的销售订单和出库记录,脑子里在快速思考对策。
企业的产品有腐蚀性,所以必须以专门的容器盛装才能出售。根据这一特点,稽查人员打开了包装物明细账,发现企业只购买使用2种规格的包装桶,一种容量25千克,一种容量250千克,40个小桶为1吨,4个大桶为1吨。2008年领用小桶39400个,大桶20000个,共计应盛装产品5985吨,而该公司产成品明细账记载共计生产销售产成品5485吨,相差的500吨产品哪儿去了呢?
带着疑问,稽查人员又找到保管员询问包装物是否有破损、报废情况。保管员说,因为产品有腐蚀性,厂里对包装桶要求质量特别高,从未发生过破损、报废。见稽查人员没有查出什么问题,财务人员忙过来解释:生产车间领用了不少周转桶,产销量不可能相差那么多。
稽查人员立刻到车间核实,经查,2008年车间共计领用周转桶2700个,其中大桶500个,小桶2200个,扣除这部分估算的存货数量,再排除包装桶破损的因素,还有320吨的产品不翼而飞了。
在巨大的差额面前,财务主管开始支支吾吾,无法自圆其说。经过稽查人员再三对其进行税法宣传讲解,他终于说了实情。原来,2008年企业的经营步入良性发展,为开拓南方市场,在上海设立了分支机构。2008年末,将320吨产品发给上海的销售机构用于南方市场销售,因为货款尚未收到,为缓解流动资金不足,暂时未作销售处理。原以为已经缴纳453万元的增值税,销售订单和出库记录都认真核对过,即便原材料余额大些也不会被查出,没想到稽查人员会在包装物的核算上找到漏洞查出了问题。
《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设有2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的应视同销售货物。因此,该公司上述问题应补缴增值税65万元。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上述业务确认的不含税销售收入扣减尚未结转的成本254.5万元后,应调增2008年应纳税所得额128万元,应补缴企业所得税32万元。因该公司处于免税期,故未作补税处理。此外,根据《税收征管法》的相关规定,应加收滞纳金9.5万元。
【来源:中国企业税收管理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