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使是同一业主发票也不得串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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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南京市下关区竹馨美食园和南京市下关区竹馨三汊河美食园分别因未按规定开具发票行为和未按规定领购发票行为而被地税下关分局均处以罚款500元。日前,上述罚款均已如期缴纳入库。

前期,南京地税局下关分局接到举报,说南京市下关区竹馨美食园将自己领购的南京市定额发票借给南京市下关区竹馨三汊河美食园开具给客户。针对举报情况,地税下关分局对两户纳税人进行了检查。通过检查发现,南京市下关区竹馨美食园和南京市下关区竹馨三汊河美食园,同为小吃店,其业主均为同一人,两户纳税人的经营规模较小,由于该个体业主缺乏有关税收和发票使用管理方面的知识,认为这两家小吃店都是其一人开的,随便以哪家的名义领取发票两家可以同时使用。针对上述情况,检查人员耐心地将相关发票知识对改私营业主进行讲解,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给予双方500元的罚款。

在此,提醒广大纳税人,即使是同一业主名下的个体户,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领购和开具使用发票。《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15条规定“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在领取税务登记证件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发票”、第25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转让、代开发票;未经税务机关批准,不得拆本使用发票;不得自行扩大专业发票使用范围”。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47条规定“向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领购发票行为属于未按规定领购发票的行为”、实施细则第48条规定“转借、转让、代开发票行为属于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行为”。对于上述违章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36条规定“对有违反发票管理法规所列行为之—的单位和个人,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所列两种或者两种以上行为的,可以分别处罚。”

【来源:中国企业税收管理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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