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顶效玻璃瓶有限公司因逃税被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国税局查处,补缴税款、滞纳金、罚款共计297.52万元,一出关联企业之间互做假账、多抵扣进项税额的“双簧”在税务稽查的强光下现了原形。
2009年3月,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国税局稽查局选案时发现,顶效玻璃瓶有限公司税负率偏低,遂对该公司2006年~2008年度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纳税情况进行检查。
经查发现,该公司主要经营玻璃制品的生产及销售,化工原料、机械配件销售,享受“西部大开发”民族自治地区“三免两减半”的税收优惠政策。2004年~2006年为免税期间,2007年~2008年为减半征收期间。2006年申报商品销售收入2431万元,2007年申报商品销售收入4128万元,2008年申报商品销售收入5522万元,累计缴纳增值税180万元,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却连年亏损,缴纳金额为零。
一个销售收入逐年上升的企业,为什么却逐年亏损呢?
发现疑点后,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国税局稽查局重点检查了该公司原材料购进、销售、原材料、生产成本等情况,重点核实该公司成本偏高的原因。
经查,该公司生产玻璃瓶所需原材料有纯碱、石英砂、锂云母、方解石、碎玻璃等,辅助材料有垫片、隔热膜等,还有煤、水、电等动力,除部分石英砂、方解石由本地企业提供外,其余材料均由云南某化工有限公司提供,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通过细查账簿、走访有关人员、实地调查取证后,检查组发现,为该公司提供大部分原材料与发票的云南某化工有限公司、云南楚雄废旧物资公司,与该公司竟互为关联企业。云南某化工有限公司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对该公司进行直接控制,云南楚雄废旧物资公司为该化工有限公司的下属企业。
关联企业之间相互掩护逃税的案例,在以往的涉税案件中屡见不鲜,这会不会又是一个关联企业之间多抵扣进项、虚增成本的案件呢?经过调查核实后,一出关联企业之间的“双簧”昭然若揭。
1.一唱一和,未按规定取得废旧物资收购发票,多抵扣进项税额。
2006年~2008年期间,该公司收购原材料——碎玻璃,取得云南楚雄废旧物资公司开具的废旧物资抵扣凭证,抵扣进项税额94.54万元。经实地调查取证后发现,该公司收购的碎玻璃,主要是从兴义市个体户史某及其亲朋处收购,货物过磅验收后直接支付货款。云南楚雄废旧物资公司则根据贵州顶效玻璃瓶有限公司提供的数量、金额开具废旧物资销售发票给该公司抵扣进项税,3年累计抵扣的进项税额94.54万元应予以转出。
2.浑水摸鱼,多抵扣进项税额。
该公司向云南关联企业购进原煤、石英砂,2006年~2008年期间应按规定税率13%抵扣进项,该公司却混用17%的税率抵扣,多抵扣进项税额108.43万元。
3.弄虚作假,虚增成本。
该公司购进原材料——方解石,按移动加权平均法计入生产成本,长期按暂估数量、价格入账,生产领用直接冲减暂估价格,并且未及时按实际价格调整产品真实成本,造成当期生产成本不实。按照同期方解石的销售单价,该公司应调增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94.54万元。
该公司向某彩印包装厂采购原材料——垫片3120150片,不含税单价为0.38元/片~0.47元/片不等,货物入库后却让包装厂将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给其关联企业云南某化工有限公司,再由云南某化工有限公司按每片不含税单价0.51元/片~0.68元/片的高价,重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给该公司进行抵扣。该公司为达到虚增成本、转移税负的目的,与关联企业之间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作价,造成原材料垫片成本不实。经核定,该公司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70.2万元。
案情大白:
根据《税收征管法》的相关规定,该公司未按规定取得废旧物资销售发票抵扣进项税额的行为已构成逃税,除追缴所逃税款94.54万元外,并处以所逃税款50%的罚款47.27万元。对该公司未按规定税率申报抵扣进项税额,转出进项税额补缴增值税108.43万元。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弥补各年度亏损、按规定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后,2006年~2008年间应补缴企业所得税18.44万元。对该公司发现问题未按规定缴纳的税款,从滞纳税款之日起至实际缴纳税款之日止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合计该公司应补缴税款、滞纳金、罚款共计297.52万元,其中增值税203.38万元,企业所得税18.44元,罚款47.25元,滞纳金28.45万元,目前已全部入库。
【来源:中华会计网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