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7日,昆明市五华区地方税务局通过媒体公布了昆明雄苑经贸有限公司长达6年的偷税清单,拟对该公司2002至2007年度所偷245万余元税款的行为进行补缴外处以一倍的罚款,并要求该公司对未缴营业税、城建税、印花税、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合计170余万。
这份偷税清单显示,在2009年6月25日至2009年7月8日期间,五华区地方税务局对昆明雄苑经贸有限公司2002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地方税收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发现,6年间该公司共偷税金额达245万余元,其中未缴纳的营业税150余万、城建税10万余元、教育费附加4.5万、地方教育附加8000余元、印花税8万余元,在企业所得税偷税方面,由于该公司在检查中均不能正确核算成本、费用,难以查账征收,因此,取得不动产收入,应按附征率2%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未缴纳企业所得税60余万元。土地增值税方面,由于该公司不能正确核算成本费用,成本混乱,难以确定扣除项目金额,因此,取得的销售不动产收入,按0.5%的征收率征收土地增值税,未缴纳土地增值税15万余元。
对此,五华区地方税务局将对昆明雄苑经贸有限公司未缴营业税、城建税、印花税、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合计170余万元。限该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五华区地方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强制执行。并拟对昆明雄苑经贸有限公司的偷税行为进行税款补缴外,处以所偷税款一倍的罚款,即罚款金额245万余元,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行为拟处予2,000元罚款,未按规定设置、保管账簿、记账凭证拟处予2,000元罚款。该公司可自收到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五华区地税局提出听证申请,逾期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记者留意到,在所列偷税的五项税种中,一个土地增值税清算的目录逐渐浮出水面。事实上,云南从2007年2月1日起,对凡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开发销售的房地产项目,包括未预征土地增值税税款的房地产开发项目,都要对其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并以纳税人初始填报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纳税项目申报表(登记表)》中明确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对象。对一个清算项目中既有普通标准住宅工程,又有其他商品房工程的,应分别核算增值额。
省地税部门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可以按确定的销售收入进行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按销售收入实行核定征收的征收率是:普通标准住宅的核定征收率为0.5%;写字楼、营业用房、别墅、度假村、高级公寓等商品房的核定征收率为1%;开发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核定征收率为2%.对于2007年2月1日以前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包括不动产销售项目),凡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的,可参照上述规定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就五华地税这次处罚公告所参照的标准来看,昆明地产公司土地增值税清算已经进入实质阶段了。
【来源:都市时报 作者:孟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