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维权涉及的主要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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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财政部

财政部是国务院主管财政收支、财税政策和国有资本金基础工作的宏观调控部门。

该部主要职责中与税收直接相关的内容包括:拟定、执行税收的发展战略、方针政策、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和其他有关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宏观调控和综合平衡社会财力的建议;提出税收立法计划,与国家税务总局共同审议上报税法和税收条例草案;根据国家预算安排,确定财政收入计划;提出税种增减、税目税率调整、减免税和对中央财政影响较大的临时特案减免税的建议;参加涉外税收和国际关税谈判,签订涉外税收协议、协定草案;制定国际税收协议、协定范本;承办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监督财税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该部的部长由国家主席任命,副部长由国务院任命。

税政司是财政部内主管税收业务的职能部门。该司的主要职责是:研究关税、国内和涉外税收政策;提出税制改革、税种增减、税目税率调整、减免税、出口退税以及关税税率调整、年度暂定税率、关税配额、特别关税、进出口税则税目和税号修订、有关国家适用税则优惠税率方案等重大事项的建议;组织研究提出提交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审议的事项;参加处理有关反倾销的调查;参加涉外税收和对外关税谈判,草签有关协议、协定;拟定、修订国际税收协议和协定范本;研究国家税收发展战略,研究中央与地方的税权划分;拟定税收管理体制改革方案;承办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2、国家税务总局

税务机关的权利与义务是职责的两个方面,受财政管理体制、税务机构设置和有关法律法规的制约。

为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提出财税体制改革重点是建立分税制,以税种的划分即确定中央税、地方税和中央地方共享税来规范中央与地方的分配关系,税收的地位和作用又得到进一步提高。1993年4月,国务院决定国家税务局改为国家税务总局,直接归国务院领导,1994年1月又将国家税务总局升为正部级。同时为了保证中央和地方税收的征收管理,国务院决定,将税务机构进行分设,成立国税局和地方税局,国税局直接受国家税务总局垂直管理,地方税局受上级地税局和地方政府双重领导。基层税务机关积极推行税务管理的科学化、专业化,相应的税务机关人员编制进一步增加。可以说,目前税务机构和干部队伍建设已进入了全面强化的阶段。

税务机构与职能是不可分的,一定的组织形式必然有相应的职能。税务机关的职能主要是有效地保证整个税收管理目标的实现和政策法令的贯彻实施。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实施细则的规定,按照管理层次划分,国家税务总局作为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之一,主要是从宏观上管理国家税收,研究和制定全国的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各项税收政策,省(市)国税局、省(市)地方税局主要是结合本地实际,贯彻落实好国家的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税收政策,并提出改进税收政策和税收征管工作的建议和意见;区(县)国税局、区(县)地税局以及税务所主要是根据上级税务机关的规章、制度,负责税收法律、法规、政策的具体落实和税收征收管理等具体工作。三个层次共同形成一个系统的管理过程。同时,下级税务机关必须受控于上一级税务机关才能综合体现税务机关的职能。

国家作为征税主体,其税收权利和义务(职责)的享有与承担,是由其授权、代表国家的税务机关来实现的。

中国的最高税务机构为国家税务总局。该局为国务院主管税收工作的部级直属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1)拟定有关的税收法律、法规草案,制定实施细则;提出税收政策建议,并与财政部共同审议上报、制定贯彻落实措施。

(2)参与研究宏观经济政策、中央与地方的税权划分;研究税负总水平,提出运用税收手段进行宏观调控的建议;制定并监督执行税收业务的规章制度;指导地方税收征管业务。

(3)组织实施税收征收管理体制;制定税收征管制度;监督税收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

(4)组织实施中央税、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农业税和国家指定的基金(费)的征收管理;编制税收计划;对税法执行过程中的征管问题和一般性税政问题进行解释;组织办理有关减免税事宜。

(5)开展税收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参加涉外税收的国际谈判,草签和执行有关的协定、协议。

(6)办理进出口商品的增值税、消费税的征收和出口退税业务。

(7)管理国家税务局系统的人事、劳动工资、机构编制和经费;管理省级国家税务局正、副局长和相应级别的干部;对省级地方税务局局长任免提出意见。

(8)负责税务系统的教育培训和思想政治工作。

(9)组织税收宣传和理论研究;组织实施注册税务师的管理;规范税务代理行为。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和副局长都由国务院任命,另有总经济师和总会计师各1名。局内共有十几个职能部门,每个部门下设若干个处(室):

(1)办公厅。下设局长办公室、办公室、文秘处、督查处、综合调研处、新闻宣传中心、财务处和文印中心等八个处级单位。

(2)政策法规司。下设综合处、税制改革处、法制处和复议应诉处等四个处。

(3)流转税管理司(负责管理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车辆购置税、燃油税)。下设综合处、增值税处、消费税处、营业税处、增值税发票税控处和增值税稽核评估处等六个处。

(4)所得税管理司(负责管理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下设综合制度处、中央企业所得税处、地方企业所得税处和个人所得税处等四个处。

(5)地方税务司(负责管理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遗产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证券交易税、屠宰税和筵席税)。下设综合处、地方税一处、地方税二处和地方税三处等四个处。

(6)国际税务司(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下设综合处、税政处、反避税工作处、国际税收协定处、征管处、国际税收合作处和外事处等七个处,负责管理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和涉外税收事务。

(7)进出口税收管理司(负责管理进出口环节的增值税和消费税)。下设综合处、进口税收管理处和出口税收管理处等三个处。

(8)征收管理司。下设综合处、制度处、发票管理处、信息管理处和个体集贸税收管理处等五个处。

(9)稽查局。下设综合处、制度处、系统工作处、协查处、稽查一处、稽查二处、稽查三处和税务违法案件举报中心等八个处级单位。

(10)财务管理司。下设资产管理处预算管理处、支出管理处、审计处和大宗物品采购中心等五个处级单位。

(11)计划统计司。下设制度综合处、计划处、统计处和宏观分析处等四个处。

(12)人事司。下设综合处、机关人事处、系统人事处、调配处、基层工作处、工资福利处和干部监督处等七个处。

此外,国家税务总局设有教育中心、机关服务中心、信息中心、注朋税务师管理中心、税收科学研究所、中国税务杂志社、中国税务报社、中国税务出版社和扬州税务进修学院等直属事业单位。

3、省以下税务机构

根据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需要,中国省以下税务机构分为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两个系统。

国家税务总局对国家税务局系统实行机构、编制、干部、经费的垂直管理,协同省级人民政府对省级地方税务局实行双重领导。

(1)国家税务局系统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区、地级市(区)、自治州、盟国家税务局,县、县级市(区)、旗国家税务局,征收分局、税务所。征收分局、税务所是县级税务局的派出机构,前者一般按照行政区划、经济区划或者行业设置,后者一般按照经济区划或者行政区划设置。

省级国家税务局是国家税务总局直属的正厅(局)级行政机构,是本地区主管国家税收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局长、副局长均由国家税务总局任命。局内行政处(室)设置不超过十个,包括办公室、政策法规处、流转税管理处、所得税管理处、征收管理处、财务管理处、计划统计处、人事处、教育处和监察室。直属机构有:稽查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涉外税收管理分局(涉外税收管理处)。事业机构有:信息中心、机关服务中心等。

(2)地方税务局系统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地区、地级市(区)、自治州、盟地方税务局,县、县级市(区)、旗地方税务局,征收分局、税务所。省以下地方税务局实行上级税务机关和同级政府双重领导,以上级税务机关垂直领导为主的管理体制,即地区(市、区、州、盟)和县(市、区、旗)地方税务局的机构设置、干部管理、人员编制和经费开支均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垂直管理。

省级地方税务局是省级人民政府所属的主管本地区地方税收工作的职能部门,一般为正厅(局)级行政机构,实行地方政府和国家税务总局双重领导,以地方政府领导为主的管理体制。局内主要行政处(室)有办公室、政策法规处、流转税管理处、所得税管理处、征收管理处、财务管理处、计划统计处、人事处、监察室(处)等,直属机构的稽查局、涉外税收管理分局(涉外税收管理处)等,事业机构有信息中心、机关服务中心等。

国家税务总局对省级地方税务局的领导,主要体现在税收政策、业务的指导和协调,对国家统一的税收制度、政策的监督,组织经验交流等方面。省级地方税务局的局长人选由地方政府征求国家税务总局意见以后任免。

4、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是国务院部级直属机构,是主管全国海关工作的行政执法机构。该署的主要职责之一是,研究拟定关税征收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组织实施进出口关税和其他税费的征收管理,依法执行反倾销、反补贴措施。该署的署长和副署长都由国务院任命。

关税征管司是海关总署内主管关税征管业务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研究提出关税和进口环节关税征收管理规章制度,管理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审定,组织实施关税和进口环节税减免,研究提出对特定地区、特殊贸易方式和特殊商品的关税征收管理规定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反倾销、反补贴措施,研究提出加工贸易、保税仓库、保税工厂海关监管制度并组织实施,研究提出保税区监管制度并组织实施。

海关系统实行垂直管理的领导体制。海关总署下设广东分署,41个直属海关(其中局级海关30个、副局级海关11个)和300多个隶属海关(其中副局级海关7个),分别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全系统共有4万人。根据对外经济、贸易、科技、文化交流和发展旅游事业需要,海关机构的设置不受行政区划的限制,一般设在对外开放口岸和货物进出口、人员进出境业务比较集中的地点。

5、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是国务院的议事协调机构,其主要职责是:审定调整关税税率、关税年度暂定税率、关税配额税率、特别关税税率和修订关税税则税目、税号的方案;批准有关国家适用税则优惠税率的方案;审议上报国务院的重大关税政策和对外关税谈判方案;提出制定和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的方针、政策和原则,并审议其修订草案。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主任由国务院领导担任,若干名副主任和委员由财政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等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负责人担任;委员会办公室设在财政部,其主任由财政部税政司负责人担任。

6、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划分

(1)国家税务局系统负责征收和管理的项目有:增值税(进口环节的由海关代征),消费税(进口环节的由海关代征),铁道部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中央企业缴纳的所得税,中央与地方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银行、非银行金融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海洋石油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资源税,2002年1月1日以后注册的企业、事业单位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对储蓄存款利息征收的个人所得税,车辆购置税,对股票交易征收的印花税。

(2)地方税务局系统负责征收和管理的项目有: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不包括上述由国家税务局系统负责征收管理的部分)、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等。

(3)委托借重。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降低征收成本,避免工作交叉,简化征收手续,方便纳税人,在某些情况下,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可以相互委托对方代征某些税。

(4)在大部分地区,契税、耕地占用税现由地方财政部门征收和管理;在少数地区,上述各税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和管理。

(5)海关系统负责征收和管理的项目主要是:关税和船舶吨税。此外,负责代征进口环节的增值税、消费税。

【来源:中华会计网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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