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稽查,不应忽视“账务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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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税务稽查工作中,经常会出现“重查轻调”的现象,那么什么是“重查轻调”呢?即纳税人不进行账务调整,税务机关也忽视对“账务调整”的事后监控工作。

一、不进行“账务调整”给征纳双方带来的弊端
1、使企业的会计核算资料混乱,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失真,不利于税收征管。企业不进行“账务调整”很容易出现应在当年列支的成本费用没有列支,不应在当年列支的重复列支的现象,查补的各项税金与当年实际缴纳的税金搅在一起,并在同一科目核算,造成账目混乱,不利于税收征管工作的顺利开展。例如查补的上一年度的所得税应该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进行核算,余额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但企业如果仍然记入“所得税”费用科目,就会与当年预缴数混同,给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带来一定难度。
2、少数企业以此为手段,偷逃国家税收。少数企业心存侥幸,以此来蒙蔽税务机关。例如查补企业上一纳税年度的营业税、城建税、印花税、房产、土地使用税等,按规定,税务机关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已经在所属年度作税前扣除,但一些企业仍然通过“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或“管理费”科目进行核算,一方面造成了税前的重复列支,虚增了当年成本,减少了本年利润;另一方面各项税金与附加与当年的实际数混同,没有经验或业务水平不精的稽查人员很容易被迷惑,从面使企业达到了偷税的目的。
3、加重了企业负担,降低了企业信誉。企业不进行“账务调整”如果涉嫌偷税的,一旦查出,除补税加收滞纳金外,还要并处罚款,根据现行的《税收征管法》,凡偷税的,最低处罚额度不低于税款的50%,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由此给企业带来的税收负担明显加重了。另一方面企业不依法纳税,也会降低企业在社会上信誉程度。
4、加大了税收成本,降低了税收工作效率。表面上看,企业不进行“账务调整”,如果当年查处的话,可以减轻当年的税收任务负担(有经验的稽查人员在检查中往往会直奔这一主题),但这一税收关系没有理顺却增加了重复劳动机率,给检查工作带来难度,加大了税收成本,降低了税收工作效率。
二、税务机关应如何做好“账务调整”监控工作
1、税务机关应积极推广使用“账务调整通知书”,要求被查纳税人进行相应的“账务调整”,有效加强事后的监控。这种“账务调整通知书”为三联式,第一联为存根联,税务机关留存备查;第二联为纳税人记账联,送交纳税人作账务调整的原始凭证;第三联为回执联,纳税人账务调整后,报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应将此联与稽查案卷一并归档处理。
2、提高稽查人员的业务素质。对稽查人员有针对性地加强业务培训,尤其是会计知识的培训,鼓励稽查人员参加会计类职称的考试,促进稽查人员的会计知识不断更新。从而提高稽查人员的综合业务素质。
3、提高稽查人员的纳税服务意识。在工作中应采取检查与帮促相结合的方式,不仅要注重被查纳税人的税收违章、违法问题,而且要帮助企业财务人员坚持财务制度,按税法办事,提高企业核算水平,发挥稽查工作的“啄木鸟”作用,查到问题,解决问题,以查促管,切实杜绝“屡查屡犯”。
4、把监控“账务调整”作为税务稽查工作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纳入稽查工作质量考核指标体系,以全面考核稽查工作质量。只有把“账务调整”监控工作纳入稽查工作质量进行考核,这项工作才能有效地落实,否则会存在“干与不干一个样,干好干坏一个样”的局面,不利于客观、公正地评价稽查人员的工作实绩,笔者建议把“账务调整”工作与结案率结合起来,没有“账务调整”回执文书的案卷资料不能作为结案户归档,以达到全面提高稽查工作质量的目的。

【来源:中国税务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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