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存货跌价准备的检查不能简单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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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某税务检查组检查一经营五金机电设备的甲公司,该公司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检查过程中发现,由于五金机电产品市场行情变化很快,出于对资产真实性和谨慎性原则的考虑,甲公司在被检查年度的2月份计提了存货跌价准备1 090万元。具体账务处理如下:计提时作借记“资产减值损失”1 090万元,贷记“存货跌价准备”1 090万元,计提准备金的会计凭证后附有甲公司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的会计估计、跌价计算过程及其他相关书面文件。计提期末,甲公司将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1 090万元全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作了借记“本年利润”1 090万元,贷记“资产减值损失”1 090万元的会计处理,结转后“资产减值损失”科目无余额。检查组就此复印了上述各账务处理的有关账页、凭证及相关附件等检查证据。

检查组在计算计税所得额时,对甲公司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进行了纳税调整,调增了计税所得额1090万元:对此,甲公司没有提出异议。但在对检查情况进行复核时,检查人员觉得问题并非如此简单。主要存在两点疑问:一是在被检查年度的2月份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后10个多月的时间内甲公司经营的商品价格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如果变化了,那就应该有相应的会计处理,但检查资料中未见相关的会计处理;二是如果已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的存货已经对外销售,则应该转销已对外销售存货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但检查资料中未见相关的会计处理。

检查组根据复核意见对上述两大疑问分别进行了认真复查,没有发现甲公司对所经营的商品继续计提存货跌价准备,也没有发现因已计提跌价准备的存货价值恢复或部分恢复而冲回或部分冲回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但是,检查人员发现已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的存货已大多数对外销售,而且对应该转销的对外销售存货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没有结转,经计算涉及的存货跌价准备达783万元,即甲公司应作借记“存货跌价准备”783万元,贷记“主营业务成本”783万元的会计处理,因此,甲公司因没有作该账务处理不仅少实现了会计利润,而且也少实现了计税所得额,偷逃了企业所得税。

分析

上述案例中检查人员开始时虽已关注到甲公司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的问题而且对计提额全额进行了纳税调整,但没有对甲公司有关存货跌价准备的账务处理和已计提跌价准备的存货做全面的了解,特别是对甲公司已经销售的存货应该转销的跌价准备没有做相应的账务处理,也未能予以必要的关注,从而差点造成了甲公司少缴了企业所得税。

这不仅暴露了一些税务检查人员不重视检查企业会计核算的问题,实际上也暴露的一些检查人员不懂会计核算,甚至不懂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问题。一些税务检查人员一味强调税法的刚性,认为在纳税问题上,只要企业财务、会计处理规定与税收法律及行政法规规定不一致的,不管企业会计准则或会计制度如何规定,都应当依照税收法律及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纳税。这造成了两方面的误区:一是使得一些税务检查人员似乎找到了不重视学习企业会计准则(或制度)的理由,造成一些税务检查人员不懂企业会计准则(或制度)。二是使得一些税务检查人员找到了不重视检查企业会计核算流程的借口,长此以往造成对检查企业会计核算流程和重要会计处理事项的生疏。

所以,笔者认为,作为一名合格的税务检查人员,必须注意以下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不仅应该熟悉税法规定,而且还应该熟悉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规定,这往往会使得对税务问题的检查事半功倍;二是税务检查人员不仅应该熟悉各类企业的会计核算流程,而且还应该懂得如何检查企业会计核算中暴露出来的一些违反会计核算规程的异常问题,懂得违反会计核算规程在很多情况下都涉及到企业偷逃税的问题。反过来讲,企业偷逃税的问题绝大多数都会违反正常的会计核算流程,所以,企业违反会计核算流程的问题往往是发现企业偷逃税问题的方向标。

【来源:财会信报   作者:陈润宇 刘志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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