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某税务检查组检查一家生产高科技产品的G公司,检查员李被G公司长期股权投资后续计量中的问题所困扰。小李向组长汇报说,G公司全额投资生产电子显示屏的B公司近几年连续严重亏损,G公司在被检查年度的上一年度不仅追加投资一次,而且还根据权益法核算的要求确认了应分担的亏损,并在每个季度及时作了“借:投资收益,贷: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的账务处理。但是,由于G公司在被检查年度的年初和年度中间又分别对上年度和当年度分担的亏损进行过调整,而且在被检查年度的三季度分担亏损的数据与B公司账面的亏损数不符,从而使得核实G公司分担B公司亏损的问题变得异常复杂。
该问题还未查明,小李又发现G公司对B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计提了减值准备,且账面上对计提的减值准备还进行过两次调整,但G公司未能提供计提减值准备有关会计估计的过程和依据,从而使得对G公司计提减值准备的情况一时也无法核实清楚。
另外,G公司在年末又将已计提的减值准备的大部分冲回,重新按照对B公司长期股权投资成本的一半作了“借:营业外支出,贷:长期股权投资”的账务处理。小李被这三大问题搞得晕头转向。
但检查组陈组长很快就看到了问题的本质。陈组长分析说,尽管G公司分担B公司的亏损和计提对B公司投资的减值准备都与对B公司的投资及B公司的亏损密切相关,但这是两码事,应该分别处理。对分担亏损的问题,不管G公司账面如何分担和调整,一律以投资收益账户中涉及对B公司投资的借方和贷方发生额相抵后的净额作为纳税调整的依据;对于计提对B公司投资的减值准备,一律以“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贷方余额为准进行纳税调整。但需注意的是,如果存在处置长期股权投资的情况(后核实G公司未发生此情况),应该同时结转已计提的减值准备。另外,对G公司先将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大部分冲回,以及对B公司长期股权投资成本的一半作为营业外支出的问题,要看账务处理的依据是否符,合税法的规定。在陈组长的指导下,小李最终对G公司的三大问题全部作出了纳税调整的意见。
但是,G公司对小李的观点提出了不同意见。G公司认为,公司已承担了B公司多年的亏损,说明对B公司的投资已经发生实质性损失,税法既不承认承担被投资方发生的亏损,也不承认对投资计提减值准备,这本身就难以理解。除此之外,还不允许G公司按照谨慎性原则对B公司投资已经损失一大半的实际情况将投资成本一半转作营业外支出,这是什么呢?
陈组长对此做了如下解释:
从税法的角度讲,被投资企业发生的经营亏损,应该由被投资企业自行结转弥补,投资方不应该承担被投资方的亏损或计提减值准备,不应该因被投资方的亏损而抵扣投资方的计税所得额。这是因为,即使被投资方出现了亏损,但如果被投资方以后又产生利润的话,则被投资方肯定先用其利润弥补此前产生的亏损,弥补亏损有结余再计缴企业所得税。因此,如果投资方再承担了被投资方的亏损,则会造成亏损的重复弥补而影响到计税所得额并最终少缴企业所得税。另外,对于计提减值准备的问题,如果允许企业对资产按照公允价值作为计税基础,不仅严重影响到企业所得税计税基础的稳定性,而且也会使得企业出现低估资产价值的情形。税法还明确规定了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的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所以,对于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只有等到企业将来转让或者处置投资资产时,投资资产的成本才准予扣除。
至此,G公司不仅理解而且完全接受了检查组对三大问题的处理意见:一是对分担B公司亏损的问题,按照实际分担数全额进行了纳税调整;二是对计提的减值准备,由于G公司没有处置过长期股权投资,遂直接按照减值准备账户贷方余额进行了纳税调整;三是对G公司将对B公司投资成本的50%转作营业外支出的问题全额作了纳税调整的处理。
分析
上述案例中发现存在问题并不困难,关键是对复杂问题的分析、梳理以及对G公司疑问的解释。笔者在此说明两点。
一是检查中经常会遇到各种错综复杂的问题,检查人员要能够沉着应战,冷静思考,切忌手忙脚乱、不知所措。检查人员要善于透过现象看本质,理清条理,找出问题的规律和本质,这是对检查人员处理复杂问题的经验和能力的考验。上述案例中的小李虽然看到了问题,但被纷繁复杂的问题所困扰,好在陈组长经验丰富,不仅很快理清了各类问题的规律和本质,而且针对存在问题还提出了恰当的处理方法。陈组长之所以能做到这些,不仅因为其对会计处理规定和会计核算流程比较熟悉,而且也说明了他具有处理复杂问题的经验和能力。所以,税务检查人员要注意积累和培养处理复杂问题的经验和能力,为检查工作练好基本功。
二是对于被检查单位针对处理意见的答复,许多检查人员的回答往往不是简单粗糙,就是没有耐心,如:“我没有办法,税法就这样规定的”或“这是领导的决定,你有意见可以找领导”等等,被检查单位有不同或不能理解的,这很正常,检查人员对被检查单位提出的意见不仅要耐心聆听,而且要做好必要的解释,这不仅是宣传税法的好机会,而且也是构建和谐征纳关系的重要环节。所以,笔者认为,作为一名合格的检查人员,不仅要能够善于查明问题和正确处理,而且还要能够充分理解纳税人对被处理问题可能存在的不解甚至是误解,要注意从所发现问题的法理或情理的角度耐心地予以解释,务必让纳税人对问题的处理心服口服。
【来源:财会信报 作者:刘宝东 刘志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