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规定,“应付票据”是指用来核算企业购买材料、商品和接受劳务供应等开出、承兑的商业汇票,包括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该科目可按债权人进行明细核算。企业应当设置“应付票据备查簿”,逐笔登记商业汇票的各项明细信息,应付票据到期结清时,在备查簿中应予注销。该科目期末为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到期的商业汇票的票面金额。
从本质上讲,“应付票据”科目是企业用商业汇票承诺在指定日期前无条件付款的过渡性科目,除可能涉及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外,一般不直接涉及税收事项,所以许多税务检查人员往往不重视对该科目的检查。但是,由于企业因偷逃税款而获取的收益都体现为货币形式,而且这部分货币收益一定会使用或流动,这就可能涉及到“应付票据”科目,本文介绍的案例就属于此类问题。
案例
某税务检查组到生产芯片的A公司例行检查,检查员小钱发现A公司在被检查年度的10月有一笔看不懂的会计分录:借“其他应收款--B公司”295万元,贷“应付票据--B公司”295万元,再追踪检查这两个账户,发现在次年1月又因退票如数冲回,两账户同时转平。小钱询问A公司财务科张科长,但张科长只是轻描淡写地说这笔业务已冲回不谈了。于是小钱将此账务处理提交检查组讨论,检查组成员谁也看不懂这两笔分录,但大家都认为,既然已原科目冲回,且所涉及的两个科目与收入和费用等涉税事项无关,所以,此两笔会计分录应该不影响税收,建议小钱放弃对此情况的深究。
但是,素有钻研精神的小钱没有放弃,他摆出了两账户前后两年的账页、会计凭证及凭证附件,仔细查看后更觉疑点重重:一是A公司并不缺少资金,为何还要通过银行承兑汇票延期付款?是不是意味着对某项承诺的保证或事项的抵押?二是从开出票据到退票,前后正好三个月,如果交易不成立为何要拖三个月?三是B公司是房屋开发公司,汇款除了购买房屋外还能买什么?而A公司账面上并未有房屋购进,是否另有隐情?随后,小钱向A公司索要到开具银行承兑汇票时向银行提交的与B公司签订的购房合同,证明了小钱的第三点分析,但张科长还是那意思,这笔合同不谈了。
在征得领导同意后,小钱到B公司调查,但B公司财务经理回忆说未曾收到A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而且账面上也没有与A公司的任何往来挂账,至于合同是否已经履行需至销售部门了解。于是,小钱立马来到销售部,介绍完情况后,销售经理立马就承认了A公司为三位老总购房的情况。原来,A公司在被检查年度的年初与B公司签订了为三位老总各购一套住房的协议,并从A公司门市部(非独立核算)预付了1加万元,同时承诺在拿房后三个月内付完剩余款项,被检查年度的10月,B公司在交付房屋的同时要求A公司提供担保或抵押,于是,A公司从本公司账户上开出了上述295万元银行承兑汇票用作担保。但在三个月到期时A公司又从其门市部账户上汇来了295万,B公司遂将抵押的银行承兑汇票退回给A公司。
听到这里,小钱立马请B公司财务调出了A公司为三位老总付款买房的会计凭证,看到了此前没有看到的门市部的一银行账户。再回到A公司,小钱顺利地查到了门市部的该银行账户,查明五年来共隐瞒销售收入870多万元,并将其中的415万元用于为三位公司老总买房的事实。最终,不仅A公司被补交了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而且三位老总也被分别补交了个人所得税,单位和个人均受到了相应的处罚。
分析
在日常税收检查中,许多检查人员往往总是习惯性地关注与税收有直接关联的收入、成本和费用等损益类科目,而不关注其他会计科目,更不会关注表面上看与纳税问题无关的经济事项(如资金的流动或往来),这实际上是一种误区,应该引起这些税务检查人员的高度重视。
在上述案例中,A公司的涉税违法问题本身并没有通过账面进行核算,仅是在账面上反映了从表面上看与税收无关的会计处理,同时该会计处理反映了较为异常的资金流动。如果检查人员不能从该异常会计处理及异常资金流动的表象上分析出疑点(如上述案例中小钱分析出的三大疑点),就不能揭示背后隐藏的实质性的舞弊问题,由此可见,检查人员对企业异常的会计处理和异常的资金流动要多问几个为什么,一定要善于分析并挖掘出异常会计处理和异常资金流动背后可能隐藏的违规问题。上述案例中,正是由于“小金库”的资金一时不足,A公司只好先用大账上的资金做担保,而这种担保的账务处理又有违企业正常对应付票据的核算规律,被细心的检查人员发现了异常,在跟踪追击后终于挖出了藏匿多年的“小金库”账户。由此可见,检查人员不能仅关注与税收有直接关联的会计科目,而且还要关注与税收无直接关联或关联性不大的其他会计科目以及这些会计科目涉及到的资金异常流动背后所隐藏的问题。
检查人员须知道,企业的涉税违法问题不可能都通过涉税会计科目进行核算,而且涉税舞弊越隐蔽,企业往往就越是不会通过涉税会计科目进行核算,如果仅检查涉税会计科目,或仅是追踪涉税会计科目的异常,往往发现不了企业的舞弊问题,也更难发现隐蔽性更强的大问题。
检查人员还须知道,既然是涉税违法问题,企业因偷税获取的违法利益不仅在绝大多数情况下一定会体现为货币资金的形态,而且企业也一定会使用或处置这些资金,这就可能使得这部分资金很可能回流到大账或与大账偶尔发生收付等流动关系。正如上述案例中,A公司将截留收入形成的资金用于为三位老总购买住房,这就使得违规所得的资金产生了流动,而这种流动一旦与大账产生关联,就给检查人员发现问题提供了机会。所以,笔者认为,检查人员不仅要重视对与税收无直接关联或关联性不大的异常会计分录的检查,而且还必须重视对异常资金流动的追查。
检查人员必须牢记,资金流动是企业绝大多数涉税违法行为的“静脉”,虽不直接反映和影响税收,但往往会间接反映或牵扯到涉税问题,如果能够抓住这个“静脉”顺藤摸瓜,企业的涉税违法问题往往就被抖搂出来。
【来源:财会信报 作者:孙美超 刘志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