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吧销售旧电脑是否可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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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甲某自称原为一家网吧法人,在地税部门办了税务税务登记证件,拥有数十台电脑,现已注销登记,把电脑转让其他单位,到某基层国税大厅开具临商发票,并要求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

[焦点问题]:本案中,网吧销售旧电脑是否可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呢?

 [法理分析]:针对这类临商开票业务,我们认为应该从以下三个方面加以把握。其一,是对申请开票的主体进行初步判断,受理人员根据询问及其它证据或进行调查,初步了解申请开票人的身份信息,是纳税单位,个体工商户,还是其他个人;是从事生产经营者,还是非从事生产经营者;是直接纳税人,还是间接纳税人等等。其二,对申请开票的经营项目加以确认,看开票属于何种税种的征收范围,是增值税的征收范围,还是消费税、营业税等税种的经营范围;在同一税种中,是属于减免税征税范围的项目,还是属于正常征税范围内项目等等。其三,要把申请开票人与开票项目相结合,综合考虑,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是正常纳税,还是享受减免税优惠。

 依据上述要求,综合分析,甲某本身不能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因为甲某虽然属于其他个人,但其开票项目数十台电脑,不是甲某自己使用的,而是开设网吧时用作经营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 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 :条例第十六条所列部分免税项目的范围,限定如下: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是指本细则第八条所称其他个人自己使用过的物品”的规定,显然,甲某不能享受此项优惠,如果甲某销售家中使用过的旧电脑,这时开具临商发票,可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

 对这项具体业务,可以这样处理,在申请开票人能提供确认该数十台电脑属于旧电脑的证据或经税务部门调查确属旧电脑的情况下,可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纳税人销售旧货(包括旧货经营单位销售旧货和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应税固定资产),无论其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也无论其是否为批准认定的旧货调剂试点单位,一律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规定进行处理;如果申请开票人不能提供确认该数十台电脑属于旧电脑的证据或经税务部门调查属于经销的电脑,那么甲某自称的情况不实,应该按照现行的4%税率开具临商发票。

【来源:税收执法案例精彩分析选编 税收管理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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