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某县服装厂2002年3月欠税12410元。5月,该厂以其机器设备作为抵押物,向银行贷款3万元。6月,该服装厂欠缴税款7250元。2002年8月终因经营不善,该服装厂宣告破产。但宣告破产后,该服装厂仍旧未停止其经营活动,发生了两笔购销业务,涉及税款8600元。
县国税局在追缴欠税过程中,根据新《税收征管法》对税收优先权的规定,认为服装厂3月份的欠缴税款优先于作为抵押担保的机器设备。但对于该厂6月份的欠税,以及宣告破产后欠缴的税款,是否适用税收优先权,税务机关内部发生了意见分歧。
[争议问题]:一种观点认为,不适用税收优先权,税务机关和对服装厂享有债权的其他债权人,处于同等法律地位,因而该厂所欠税款对其他债权无任何优先关系,应以发生的时间先后顺序受偿。另一种观点认为,仍然适用税收优先权,所欠税款应从服装厂的破产财产中优先受偿。也就是说,服装厂的破产财产首先用来清缴税款,有余额方可用于偿还其他债务。
法理分析:本案涉及税收优先权问题。所谓税收优先权,是指国家征收税款的权力与纳税人的其他债权同时存在时,税款的征收原则上优先于其他债权,即征收税款是第一位的,其他债权是第二位的。
为了保障国家税收,新《税收征管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纳税人欠缴税款,同时又被行政机关决定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用立法的形式明确规定税收优先权在我国尚属首次,这有利于税款的及时足额入库。根据税法规定,税收优先权的行使分为三种情形:
1、相对于无担保债权,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税收优先。
2、相对于担保债权,以发生时间为依据,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反之不适用优先权原则。
3、相对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可直接适用税收优先权,纳税人未履行纳税义务,同时又被行政机关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税款优先执行。
因此,对于破产企业欠税可以分以下几步进行清缴:
1、看有无担保债权,分清担保债权和非担保债权。本案中,该服装厂以其机器设备作为抵押物,向银行贷款3万元,其作为担保的机器设备属于担保债权,但其价值超过3万元部分不能认定为担保财产。
2、查明企业欠税和担保债权发生的时间。服装厂3月份的欠税12410元,发生在抵押权之前,根据新《税收征管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税款应优先于此项抵押权执行。6月份所欠税款和宣告破产后所涉及的税款,因发生在抵押权之后,不享有优先权。《民事诉讼法》规定,宣告破产后,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企业,应停止清算范围外的一切经营活动,擅自进行的经营活动无效。因此,服装厂在宣告破产后的两笔购销业务应予以撤销,但所涉及的税款应依法征收,这8600元税款和6月份所欠7250元税款,应列入破产债权,可以从破产财产中受偿。
3、明确破产财产范围。根据《破产法》的规定,破产财产包括企业宣告破产时,实际经营的全部财产;宣告破产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破产人新取得的财产;超过担保债务数额部分的担保财产及其他财产权利。《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三条明确规定,“已作为银行贷款等债权的抵押物或者其他担保物的财产,银行和其他债权人享有就该抵押物或者其他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权利。抵押物或者其他担保物价款超过其所担保的债务数额的,超过部分属于破产还债财产”。因此,本案中作为银行贷款抵押的机器设备不属于破产财产,但其价值超过3万元的部分仍属于破产财产。
4、理清破产财产债务清偿顺序。破产财产清偿债务,税款并不是第一位的。《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破产财产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二)破产企业所欠税款;(三)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这就是说,破产财产在扣除破产费用后,首先用于还清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有剩余财产的再清缴欠税,其他破产债权只有在此之后才有机会受偿。在这里,《民事诉讼法》也规定了税收优先于其他债权,广义上也可称之为税收优先权,但与新《税收征管法》规定的税收优先权不同,只能在拨付破产费用、还清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后适用。
综上所述,对服装厂欠税是否适用税收优先权,县国税局的两种观点都不正确。在清缴企业欠税特别是破产企业欠税时,除依照新《税收征管法》关于清理欠税的有关规定执行外,还应结合《民事诉讼法》的有关条款,正确运用税收优先权原则,确保欠税依法、及时清缴入库。
【来源:税收执法案例精彩分析选编 税收管理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