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失控发票”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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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某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接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通过金税工程网上转来的一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协查函,要求协查五份失控专票。检查人员依法前往该市某服饰有限公司进行协查,通过核对帐簿、会计凭证了解到该公司在2003年11月,因经营业务的需要,从北京某商贸有限公司购进服装一批。在收到此批货物验收入库后,用现金支付清了全部货款468502.59元,并将取得五份电脑版增值税专用发票,报送税务部门进行申报认证,通过金税工程认证系统认证后,申报抵扣了进项税金79645.44元。了解案情后,检查人员告之该公司,取得的失控发票不能抵扣进项税额,遂追缴其已抵扣的进项税额79645.44元。但未加收滞纳金也未予行政处罚。

[法理分析]:所谓“失控发票”,指防伪税控企业丢失被盗金税卡中未开具的发票以及被列为非正常户的防伪税控企业未向税务机关申报或未按规定缴纳税款的发票。由于销货方纳税人对已填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按时抄报税,经税务机关联系、查找又无下落,那么该纳税人已填开及未填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即视为“失控发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税工程发现的涉嫌违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1]730号)第二条“目前,增值税计算机稽核系统发现涉嫌违规发票共分‘比对不符’、‘缺联’、‘抵扣联重号’、‘失控’、‘作废’、‘缺红字抵扣联’等六种。凡属于增值税计算机稽核系统发现的上述涉嫌违规的发票,均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之规定,纳税人取得失控发票,该失控发票所记载的进项税额依法不能申报抵扣。而在纳税人实际申报抵扣的情况下,应追缴其已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金79645.44元。

法律对取得“失控发票”的纳税人虽然规定应追缴税款,但并没有予以行政处罚以及加收滞纳金的规定。这并非法律本身的疏漏,而是因为立法者以及执法部门考虑到,取得“失控发票”的一方,往往存在真实、合法的交易行为,并且交易对方的营业执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至少在相关证照的层面也是真实的,只是交易对方未就开具的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从而造成国家税款的损失,从国家利益出发,规定相应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能抵扣,以此挽回国家的税款损失。但纳税人本身并没有什么过错,根据追究违法责任应存在过错的执法原则,对纳税人不予以处罚,而予调整补税即可。因此,由于该公司在整个经济业务过程中确实是购进了货物,是不知情的受害者,对该公司的行为应免予处罚和加收滞纳金。

 在经济活动中,因“失控发票”本身就是真票,认证通过当然不存在问题,而现行增值税操作系统对抵扣联和存根联的比对数据,在开具发票月份的次月起一个月以后才能出来,这种发票认证与数据比对存在的时间差使得企业对“失控发票”难以及时发现。对于企业来说,在购销关系真实,发票也真实、合法的情况下,可能因交易对象的原因不得不承担税款损失,风险巨大,在实践中应高度重视并注意防范。

【来源:税收执法案例精彩分析选编 税收管理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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