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某县国税局稽查局根据群众举报,对一家公司非法侵吞委托代征增值税税款的案件,进行了检查。该公司是地方政府确定的生猪定点屠宰企业。从2001年6月起,该公司接受主管国税机关的委托,在屠宰环节向个体屠宰商代征生猪宰杀后销售环节的增值税税款。双方依法签订了《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经查,该公司自2001年6月~8月,共代征增值税税款262188元,但该公司只向税务机关报缴代征税款80786元,而采取代征税款不开票或一票多用等手段,将其余的181402元代征税款非法侵吞。
[争议问题]:对于如何处理这起案件,税务机关内部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对该公司应比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对扣缴义务人的有关规定处理,即追缴侵吞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以相应的罚款。同时,根据《刑法》有关偷税罪的规定,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该公司是委托代征代缴税款义务人,而不是法定的扣缴税款义务人,不应该适用《税收征管法》对扣缴义务人的处理规定。既不能按照偷税的规定追缴税款并处以罚款,也不能以涉嫌偷税罪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法理分析]:从违法事实和性质上看,本案是一起委托代征代缴义务人采取非法手段侵吞国家税款的涉税案件。上述两种意见的分歧在于,对委托代征代缴义务人侵吞已代征的税款,能否比照《税收征管法》和《刑法》中,对扣缴义务人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也就是说,委托代征代缴义务人与法定扣缴义务人承担的法律责任是否相同。
从行政法学理论上分析,委托代征代缴义务人和法定扣缴义务人,二者的法律义务和责任既有一定的区别,又有共同点。
二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首先,二者的法律义务产生的原因不同。法定扣缴义务人,扣缴或者代收代缴税款的义务和责任,来自于税法的明确规定。即扣缴义务人只要具备了税法规定的条件,或发生了某种经济行为,就必须按照税法的规定,履行扣缴税款的义务,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而委托代征代缴义务人,代征代缴税款的义务,来源于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的行政委托,以及其自愿接受这种行政委托。其次,二者的法律义务解除的条件和方式不同。法定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的义务,会因为不具备税法规定的条件而自行解除。而委托代征代缴义务人代征代缴税款的义务,只能通过单方或双方解除委托代征代缴协议,才能解除。
二者的共同点是,二者法律义务和责任的内容、性质相同。无论是扣缴义务人,还是委托代征代缴义务人,都要按照税法的规定履行扣缴税款,或代收代缴、代征代缴税款的义务。因此,二者承担的法律责任也应该相同。委托代征代缴义务人,只要接受了税务机关的委托,就应当与法定扣缴义务人一样,履行代征代缴税款义务,并承担不缴或少缴已代征税款应负的法律责任。
在本案中,对委托代征代缴义务人采取非法手段不缴或少缴已代征税款的行为,应该比照新《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对扣缴义务人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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